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一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三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一)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渊源、传承脉络、个人学习经历;
2.医术的具体内容及特点;
3.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4.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5.实践经历及有效性(近5年在中医医师指导下的服务人次、围绕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病例1例展开陈述、辨证论治);
(二)现场问答:
围绕中医医术专长问答相关基础理论知识、诊断技能、治疗方法等;
(三)诊疗技能操作:
参加考核人员进行实际操作:包括中医四诊、中医医术专长诊疗技术;
(四)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1.常用中药的品种来源、性味归经、功效、应用和用量等知识;
2.常用中药与毒性中药品种中随机抽取部分品种进行辨识;
3.考核中药用药的配伍禁忌知识;
4.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考核相关中药毒性知识以及常用解毒处置方法;
5.结合其医术专长,考核中医临床常用方剂的组成、功用、主治、配伍和临床加减应用等知识。
第十四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一)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渊源、个人学习经历;
2.医术的具体内容及特点;
3.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4.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5.实践经历及有效性(近5年在中医医师指导下的服务人次、围绕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病例1例展开陈述、辩证论证);
(二)现场问答:
围绕中医医术专长问答相关基础理论知识、诊疗技能等;
(三)外治技术操作:
参加考核人员进行中医医术专长相关的模拟病例分析及实际操作,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专业专长进行基础、专长技术操作考核;
(四)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1.常用中药的品种来源、性味归经、功效、应用和用量等知识;
2.常用中药与毒性中药品种中随机抽取部分品种进行辨识;
3.考核中药用药的配伍禁忌知识;
4.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考核相关中药毒性知识以及常用解毒处置方法;
5.结合其医术专长,考核中医临床常用方剂的组成、功用、主治、配伍和临床加减应用等知识。
第十五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主要考核内服方药,同时考核外治技术;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主要考核外治技术,同时考核内服方药。考核程序参见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十七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由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向社会公示考核合格者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接到举报,经查实存在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考核违规者,取消当年考核成绩,判为不合格。
考核合格者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条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中医临床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二)中医临床专家应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满十五年及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三)中药专家应具有丰富的中药专业知识,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工作满十五年及以上的中药类别药师。
第二十三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专家。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