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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8/11/16 字体: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每年至少一次,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中医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

(一)中医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4.对中医各家学说、学术流派和学术传承有较深刻的了解和认识;

5.对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成长经历、学术水平、执业方式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

(二)中药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药师;

2.具有丰富的中药学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学工作十五年以上的人员;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三十一条  专家要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按照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统一调配,公平公正的完成执考任务。入库专家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三十二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十三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务费用参照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由宁夏医药卫生学会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取。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三十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执业地点为“宁夏区域内”。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分类和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六条  在本区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本区范围内执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在本区内申请执业的,须经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执业地点注册。

第三十七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的定期考核,按照定期考核有关内容和要求,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对中医(专长)医师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应包括对其专长内容的考核、培训内容、医师行为记录等。

第四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四十一条  逐步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依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七条  港澳台人员在本区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且指导老师为本区的,可在本区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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