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是指在中医药理论及技术方法(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的指导下,对某些专科或专病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广泛认可的人员。
第三条 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全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市(自治州)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材料复审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特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获得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人员纳入本省医师资格、执业统一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申请参加贵州省组织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 本省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专科或专病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七条 本省内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本省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在本省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专科或专病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下列情形,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不需要两名医师推荐。
(一)在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但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
(二)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中医专业某一领域具有特长的乡村医生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2017年12月20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三)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四)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五)根据自治州关于民族医药保护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经考核认证获得《民族医资格证书》或民族医从医资格证明材料的人员。
(六)列入市(自治州)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传统医药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推荐医师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在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县(市、区、特区)内;
(三)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关或相近,熟悉被推荐者诊疗水平。
第十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注册地点在贵州省;
(二)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得超过四名。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根据不同情况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贵州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资料一览表》;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禁忌症、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病历、图片、影像等相关资料(包括出版专著、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可、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5例、技术推广应用证明等),所有材料应可溯源。
(五)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包括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六)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跟师学习时间自签订跟师学习合同之日起算(2007年2月1日之后,跟师学习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提供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
(七)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证明其医术来源的古籍、著作、论文、科研成果或专利、非物质文化遗产证书等)、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附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每位患者身份证复印件、住址、电话、病历、图片、影像等相关资料);
在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但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县级以上职称管理部门的认证文件复印件;
取得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中医专业某一领域具有特长的乡村医生,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并提供跟师学习合同);
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根据自治州关于民族医药保护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经考核认证取得《民族医资格证书》或民族医从医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民族医资格证书》或民族医从医资格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列入市(自治州)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传统医药的代表性传承人,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项目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三条 县(市、区、特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者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自治州)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损害患者身体健康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市(自治州)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初审意见,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将复审合格者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中医药主管部门。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符合考核条件人员的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
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可采取官方网站、报纸、粘贴公示公告等方式;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员、指导老师、推荐医师相关信息。
公示期间对申请者有异议的,由相应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复核,确定其是否具有报名资格,并在报送上级时予以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