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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湖北省卫生技术(武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更新:2018/12/5 字体:

关于开展2018年度湖北省卫生技术(武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做好2018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18〕50号)和《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卫生行业实际,现就2018年武汉市卫生技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2018年度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应按现工作岗位和从事的专业进行对口申报。

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人员、2018年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本年度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报评审条件

根据国家、省关于深化职称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申报评审条件原则上按照《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8号)规定执行。

三、申报数量控制

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在单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申报。对纳入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结构比例按报备方案执行。

经省、市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选派,参加对口援外、援藏、援疆等援助工作半年以上,且在服务期间参加职称评审的,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进行申报。

四、申报程序与时间安排

2018年申报卫生技术正高级职务的,采取网络申报与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

(一)个人申报

1、本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参评的有关表格,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材料及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并签署《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1)

2、网上申报。2018年11月29日~12月5日,个人通过网上职称申报系统入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职称评定专栏\网上申报),在网上完成个人账户注册并填报个人申报数据,推送至单位审核。

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网上申报的,申报时间截止后,一律不再开通申报渠道。

(二)单位推荐

1、单位审核、公示。用人单位在申报数量控制范围内,审查本单位申报人员职业道德,对照原件审核申报人员填报的有关表格和相应证明材料,结合申报人员任期考核和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情况择优推荐,按规定公示并出具《参评人员申报材料公示证明》(附件2)。

2、网上推送。各单位于12月6日前进入以上栏目,用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账号密码登陆系统,对申报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破格、转评、免试专审等手续按管理权限报市职改办办理。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将申报人申报材料推送到上级主管部门。

(三)逐级推荐上报

上级主管部门应按申报渠道向相应部门推荐。各主管单位人事(职改)部门于12月9日前完成审核、汇总后,按管理权限将申报人申报材料推送到市卫生高评办。

个人申报和单位推送前,请认真仔细阅读操作说明,正确选填相关信息和推送路径。

(四)报送纸质材料

申报单位将经逐级审核、签字、盖章的纸质材料按程序报市卫生高评办。受理材料时间:2018年12月10日 12月14日。受理地点:武汉市人事考试院(汉口新华路,伟业大厦5楼)。市卫计委将派员在受理地点联合办公。

五、申报材料目录

申报人员和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完整提供申报材料,装入《评审资料袋》。

(一)申报个人应提供的材料目录

 1、个人基础信息材料

(1)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1份(装订)。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装订)。

(3)资格证书(或者任职资格文)复印件1份;执业资格证(医师、护士)等证书复印件各1份(装订)。(申报全科医学专业职称的应为经过规范化培训及转岗培训、已按全科医学注册者,提供注册证书)。

(4)水平能力测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复印件或免水平能力测试推荐表原件(装订,2018年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者可不提供)。

(5)继续教育、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装订,非必备)。

(6)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表(附件3) (装订)。

(7)任职期内个人获得的表彰奖励证明材料(装订,仅限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对申报个人思想政治素质方面的奖励,不包括协会或单位发奖,团体获奖,文艺、演讲、论文、体育或提案获奖)。

(8)《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印或油印格式本,蓝色或黑色档案墨水填写,一式2份,不装订)。

(9)《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情况一览表》(须从湖北省职称申报系统中打印,A3纸张,一式5份,不装订)。

2、专业业绩和技术水平材料

申报人员能力业绩材料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14日

(1)申报医疗专业人员:可提交本人任现职期间主治(持)的原始完整存档病历扫描件5份,患者姓名处进行模糊处理。

申报护理专业人员:可提交疑难或危重病人的全程护理计划(从入院到出院或死亡)等,内容包括病史摘要、护理评估(提供主、客观资料)、护理问题、护理目标、护理措施、护理评价。患者姓名处进行模糊处理。

所提供病历(护理计划)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诊治疑难病例、主持危重病人抢救、主持查房、主持病例讨论、护理水平等能力。病历应真实有效,不得修改,不得重新撰写,须为医院病案室存档病历复印件,并由病案管理部门在病历复印件上盖章。如实填写《病案材料复印件证明》(附件4) ,由所在科室、病案管理部门及单位医务处(护理部)盖章,各单位要严格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保护患者隐私。

(2)申报其他医疗专业(超声、心电图、检验等)、基层医疗(社区卫生服务、门诊、诊所等机构)、药、技类专业人员:可不提供病历,但须提供代表本人最高业务水平的《主持危急重症抢救或解决疑难病例和关键、重要技术(科研)问题的专题报告》(附件5)1-5份。

专题报告是申报人员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经验和体会,能反映其专业实践能力和水平的书面报告。申报人员应选择本人任现职期间主持开展的,且具有较高代表水平的项目,结合国内外同行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进行分析、讨论,参考文献要明确注明出处。例如药学专业可提交临床合理用药或药物不良反应等方面开展的监测、调查和分析报告等;医技专业可提交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等;预防医学专业提供主持或参与处理本专业某次公共卫生事件的分析报告等;卫生管理专业可提交主持或参与开展某项卫生管理案例或项目的分析报告等。

(3)申报个人根据本人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填写《教学任务情况一览表》(附件6)包括指导研究生的数量、担任教学时数(本科生、专科生、见习生)以及完成情况;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带教任务,转岗培训任务情况。开展院内外专题讲座、申报继续医学教育课程的情况,包括题目、主要内容、时间、听课人等。请单位科教管理部门如实填写、由所在单位盖章。

(4)科室获得的外部认证情况证明材料,例如获得重点专科、护理专科、重点实验室等认证的科室,提供批准文件、专科特色、个人承担角色等材料。

(5)申报人以前三参与者在所在科室开展新项目新技术情况材料。包括项目简介、开展时间或例数、使用效果、经济或社会效益等,可参照《新项目新技术开展情况统计表》(附件7)内容填写。
     (6)鼓励提供其他能够反映个人业绩水平的材料,调研报告、危急重症讨论记录、会诊记录、护理讨论记录等多种形式的材料。

3、学术科研等材料

(1)任现职以来本人公开发表的期刊论文(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为第一作者,权威期刊、SCI上发表的论文还可以为通讯作者)和著作材料。

此次申报评审实行论文代表作制度,避免重数量轻质量、重刊物级别轻实际应用的现象,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最多不超过6篇,请申报人按照专业相关度、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等标准,将提交的论文重要程度进行排序(按顺序填写在《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情况一览表》内)。除代表作以外的论文仅供评委参考,不作量化评分。

公开发表的论文要求复印刊物的封面、目录、正文、封底,非中文期刊须提供具有检索资质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会议论文不超过三篇,复印会议交流汇编的封面、目录、正文;著作要求复印刊物的封面、封底、编委会名单、本人编写内容目录及正文。(正文不超过10页)

(2)任现职以来本人参与科研项目、专利的材料。

获奖科研成果要求提供《重大科技成果证书》、《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复印件;

鉴定成果要求提供《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封面复印件、鉴定意见(组织鉴定单位意见)、主要研究人员名单、科研项目内容简介;

登记成果及专利要求提供科研项目内容简介、鉴定意见、获奖情况、后期应用情况、产生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材料。

在研项目要求提供省级(含武汉市)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立项文复印件和进展情况材料;

4、其他材料

(1)任职期内到上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证明材料。

(2)任现职以来本人社会贡献材料,例如参与援疆、援外、援藏等人员,提供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在急需岗位工作人员须由单位提供长期在该岗位工作的证明材料,且申报专业与所在岗位一致。

(3)学会任职情况。

(二)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卫生系列正高级职务推荐单位提供材料一览表(一式2份)(附件8)

2、医德医风评价表(1份)(附件9)

3、专业技术人员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对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要求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其他人员可以是《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履约考核登记表》。

4、单位公示、审核证明材料。申报个人提供的病历、专题报告等所有材料均需单位各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明确审核内容及审核责任人;本年度本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人数,附3名以上群众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5、申报人专业教育各阶段的学历学位证明。(含申报人基础学历、申报学历、最高学历、学位证明等,1份,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认定登记表》复印件1份(仅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申报时须单位提供)。

7、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申报的,需填写《2018年武汉市纳入岗位设置事业单位卫生正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情况备案表》(附件10) ,由主管部门汇总报市职改办(不放入个人申报资料袋中)。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申报须提供缴纳社保凭证(放入个人申报资料袋中)。

以上纸质材料除了病历、专题报告、《2018年武汉市纳入岗位设置事业单位卫生正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情况备案表》和缴纳社保凭证外,均需上传到湖北省职称申报系统。

六、申报推荐工作要求与责任

(一)申报人员需认真填报,诚信承诺,对本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首要责任。

(二)用人单位作为职业道德考核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据行业规范,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职业道德和个人诚信实行“一票否决制”。在此基础上,逐一审核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与申报人员业绩相关的原始凭证资料或配套相关说明。将申报人员《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情况一览表》以及主要业绩情况在本单位公示一周以上(至少含5个工作日),并出具《参评人员申报材料公示证明》。

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整体真实性负第一审核责任。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历、论文、业绩材料、获奖证明等材料,应采用“档案对比”、“网上认证”等多种手段进行核实确认:学历证书可通过教育部“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进行认证;学术论文可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和《2016年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医学类(部分)参考目录》(附件11)等进行核实。

(三)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申报推荐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推荐责任,对申报材料的整体真实性负第二审核责任。对重大责任、技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在限期内不予向上推荐。对各单位未按要求公示的,一律不予推荐。

(四)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汇总向市卫生高评办推荐。对向市卫生高评办推荐的申报材料完整性、报送数据准确性和辖内申报推荐工作质量负主要责任,对申报材料的整体真实性负相应审核责任。

(五)市卫生高评办审核人员由市职改办和市卫计委职改办工作人员组成,市职改办负责审核申报人数、学历资历条件,市卫计委职改办负责审核执业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集中审核受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把关,对受理的材料质量负直接责任。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员材料一律不予受理,对未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区人事职改部门、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盖章)同意以及未按破格、转评、免试等专审权限审核(盖章)同意的申报材料,一律退还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合格方可受理。

(六)市职改办负责制定全市职称工作政策,对全市职称评审申报评审工作整体安排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失信失职的申报人员、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七、其他有关政策

(一)破格专审政策。破格申报严格按照鄂职改办〔2013〕118号(附件12)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破格人员近两年年度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并提供《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须从湖北省职称申报系统打印)1份。卫生技术是实践性较强的专业,需要实践经验的积累,原则上任职年限不允许破格。破格申报正常评审的护理人员,应先按破格条件办理破格手续后方能申报。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单破”需报市职改办专审(“双破”申报不予受理);其他人员“单破”需经主管部门出具专审意见,“双破”需报市职改办专审。

(二)转评申报政策。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到新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且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并符合新专业申报条件的,可以按医、药、护、技的顺序直接申报转评晋升;否则应先通过国家卫生专业技术考试,考试合格后才能晋升上一级职称,原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与新岗位职业有关的工作业绩可作为晋升依据。

高校教师申报评审卫生系列职称的,应先取得主系列职称,并通过国家卫生中级资格考试,逐级申报。

(三)经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审批的“双肩挑”人员可申报评审,申报时应提供近3年审批手续,且从事一线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全年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

(四)医学会、卫生执法类的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卫生管理专业,其他卫生事业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岗位申报相应职称。申报评审专业、实际工作岗位和水平能力测试专业三者必须相一致。

(五)按国家规定必须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护理专业,均应取得相应资格,并在执业地注册。其资格、年限是否符合规定的年限要求,由市卫计委审核。


                                                                 武汉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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