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卫〔2009〕158号
各县(区)卫生局(卫生与人口计生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解放军九八医院:
现将《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我省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浙卫发〔2009〕1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组织协调工作,要及时积极主动地同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各县区、各单位要调整并完善相关预案,统筹卫生资源,充分做好应对社区暴发流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明确社区职责。通过强化培训和建立责任制等措施,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社区责任医生在甲型H1N1流感防控中的职责,确保社区防治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三、实行分类救治。在全市未出现社区甲型H1N1流感暴发期间,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收住于定点医院治疗。各县级定点医院负责收治辖区内具有流行病学史并伴发热、咳嗽、咽喉疼痛等流感样临床症状的轻症患者和无并发症的高危病例。市级定点医院、后备医院负责收治二区的确诊病例、高危病例和全市重症病例。如市、县(区)区域内出现甲型H1N1流感社区暴发,对确诊病例仅有一般性流感症状,无其他并发症,非流感高危人群,实施居家隔离治疗。各县区、各定点医院要高度重视高危病例、重症病例的救治工作,努力降低重症病例发生率和病死率。
四、完善会诊程序。对全市甲型H1N1流感续发的一般病例,由医疗机构、县、市级专家组成员逐级负责会诊,结合患者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作出诊断、并制定治疗方案。重症病例由省级专家进行会诊。为完善市级专家会诊程序,同时对市级甲型H1N1流感救治专家组进行充实调整(见附件),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专家组的作用,指导各级专家组认真履行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会诊职责。
五、加快实验室建设。各县区要确定一家医疗卫生机构年底前完成RT-PCR实验室建设,以承担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等标本的实验室检测。在过渡期间,标本可委托市疾控中心、市中心医院、市妇保院及其它有资质条件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六、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卫生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甲型H1N1流感确诊和疑似病人的诊疗将施行收费(包括实验室检测),在国家有关部委具体规定出台之前,可参照部分法定乙类传染病诊疗的收费标准和不同医保类型适当收费,同时做好备案。对于没有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且生活贫困、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建议其通过政府城乡医疗救治制度得以救助。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