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卫〔2010〕127号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局
关于转发卫生部《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诊所、医务室: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诊所、医务室要按文件要求进行一次自查,对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本局将不予以校验,并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诊所 标准 转发 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区府办,方志方副区长。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局办公室 2010年9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