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医〔2011〕2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级各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加强我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进一步规范护士执业注册工作,严格执业准入制度,保障护理服务质量与安全,结合近年来我市护士执业注册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护士执业注册
(一)首次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仍按《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卫医〔2008〕134号)执行。
(二)注销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执业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重新申请注册
符合以下条件的护士,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之日起满2年的。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者重新申请注册时,除按照延续注册要求提交材料外,凡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重庆市卫生局指定的承担临床护理培训的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者重新申请注册时,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提交材料.
(四)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1.对象及条件
2008年以来尚未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且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
2.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3)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5)原《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6)重庆市卫生局指定的承担临床护理培训的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7)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2张。
(七)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
1.对象及条件
2008年以后颁发的护士执业证书
2.申请遗失补办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护士执业证书补办申请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
(3)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4)申请人遗失证书作废声明登报材料原件1份(市级发行的报刊)。
二、护士执业注册办理权限
(一)重庆市卫生局负责办理首次注册、遗失补办、换发证书。
(二)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负责办理变更、延续、注销和重新申请注册,并每季度汇总上报医政处邮箱。邮箱地址:67706026@163。com
(三)以后每年护士的首次注册工作集中审核,各区县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统一送交重庆市卫生局医政处。
(四)所有表格和照片须采用统一标准和格式(见附件)
(五)每年注册时间拟定于11月1日—12月31日。
联系人:饶霞 余梅 电话:67706612
附件:1.重庆市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重庆市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3.重庆市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4.重庆市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
5.重庆市护士遗失补证申请审核表
6.重庆市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7.重庆市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
8.重庆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护士聘用证明
9.授权委托书
10.重庆市卫生局指定的承担临床护理培训的医院名单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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