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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来源:重庆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7/1 字体:

渝卫医〔2011〕2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级各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加强我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进一步规范护士执业注册工作,严格执业准入制度,保障护理服务质量与安全,结合近年来我市护士执业注册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护士执业注册

  (一)首次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仍按《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卫医〔2008〕134号)执行。

  (二)注销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执业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重新申请注册

  符合以下条件的护士,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之日起满2年的。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者重新申请注册时,除按照延续注册要求提交材料外,凡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重庆市卫生局指定的承担临床护理培训的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者重新申请注册时,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提交材料.

  (四)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1.对象及条件

  2008年以来尚未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且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

  2.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3)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5)原《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6)重庆市卫生局指定的承担临床护理培训的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7)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2张。

  (七)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

  1.对象及条件

  2008年以后颁发的护士执业证书

  2.申请遗失补办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护士执业证书补办申请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

  (3)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4)申请人遗失证书作废声明登报材料原件1份(市级发行的报刊)。

  二、护士执业注册办理权限

  (一)重庆市卫生局负责办理首次注册、遗失补办、换发证书。

  (二)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负责办理变更、延续、注销和重新申请注册,并每季度汇总上报医政处邮箱。邮箱地址:67706026@163。com

  (三)以后每年护士的首次注册工作集中审核,各区县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统一送交重庆市卫生局医政处。

  (四)所有表格和照片须采用统一标准和格式(见附件)

  (五)每年注册时间拟定于11月1日—12月31日。

  联系人:饶霞 余梅 电话:67706612

  附件:1.重庆市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重庆市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3.重庆市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4.重庆市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

    5.重庆市护士遗失补证申请审核表

    6.重庆市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7.重庆市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

    8.重庆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护士聘用证明

    9.授权委托书

    10.重庆市卫生局指定的承担临床护理培训的医院名单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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