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字号: | 渝卫生信箱[2013]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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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市卫生局 |
来信内容: | 关于进口加工头孢呋辛的补充咨询 市卫生局 首先感谢卫生局上次为我作为的详细解答,但有个问题我们还不是不太清楚,想在此再咨询一下。关于进口的注射用头孢呋辛钠,0.75g,经上次你们解答,属于基药。但有个问题想咨询,根据国家抗生素分级管理目录,和2012年重庆抗生素分级管理目录,头孢呋辛定为非限制级别,那么我想问注射用头孢呋辛钠,在医疗机构使用是否也可以定为非限制级别使用?非限制级别抗生素,也没规定一定是基药。感谢回答! |
办理单位: | 市卫生局 |
办理结果: | 已电话向来信人解释清楚,注射用头孢呋辛钠在医疗机构按非限制级别使用。来信人表示已清楚,并表示感谢。 |
发布时间: | 2013-05-07 16:56:41 |
监评信息: | 【评定等次】良【监评员编号】1201【评定时间】2013-05-08 18:1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