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护士执业资格审核及注册的通知
泰卫医[2009]39号
各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2009年度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注册工作定于12月1日-4日进行,发证注册对象为2009年5月份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成绩合格者。请各市(区)卫生局和医疗卫生机构及早安排,精心组织,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全面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好护士队伍的准入管理。
审核提交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
4、《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5、申请人专业学习的临床实习证明(实习手册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实习有效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6、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原件;
8、《护士执业注册材料审核表》原件;
9、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
以上材料均需用A4纸按以上顺序打印装订成册,需补充材料者一律附后。
各市(区)卫生局及医疗机构务必在11月底前完成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注册的信息录入、初审工作。集中审核注册期间,如需补办、换发新证或办理变更注册的,可一并办理。
联系人:纪敏,联系电话:86393169。
附件:护士注册附件.doc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