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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南通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0 字体: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农林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明确执业条件,严格准入管理

  (一)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的执业资格;从事护理、助产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其中助产岗位的,还应具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其他卫生技术岗位的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新补充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岗位工作的,必须具备医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从事其他卫生技术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卫生类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相应执业或专业技术资格。

  (二)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院(所)长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有脱产三个月参加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培训的经历。

  (三)村卫生室新补充乡村医生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医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到2008年底前,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岗位的人员,要全部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的执业资格。

  (四)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对不具备相应执业条件的人员,不得聘用或使用。各地对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用2年左右的时间有计划地进行清退,2005年底前要全部清退完毕。

  二、 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不断提高农村卫生人才素质

  (一)省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医学教育资源状况,制定农村卫生人才培养规划,充分利用医学教育资源。依托现有高、中等医学院校,建好培训基地,做好农村卫生人才培训的教材开发、培训质量评估和指导工作等。

  根据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建立与我省卫生服务发展相适应的相关医学教育体系。普通中等卫生学校是我省培养农村卫生人员的重要基地,要加强教学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办学质量,为基层卫生单位培养高质量、应用型相关医学人才。根据卫生服务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将有条件的普通中等卫生学校提升办学层次。

  继续办好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五年制卫生类高职专业。从2003年起,在普通中等卫生学校专为在职乡村医生开设乡村医士专业,单独录取,中专毕业后可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二)高等医学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医学教育发展纲要》的要求,改革专业设置,拓宽专业面,培养合格的高级医学人才。要按照现代医学模式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课程结构和教学内容,增加全科医学和中医药知识,强化职业素质和能力培养,使毕业生能适应农村基层卫生工作的需要。同时为农村基层卫生单位输送学科型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三)加强乡(镇)卫生院在职卫生人员的学历教育, 提高和改善农村卫生人员的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鼓励农村在职执业助理医师,按照有关规定对口参加成人高等医学类学历教育,尤其是对年轻的卫生技术人员要作出具体规划。

  高、中等医学院校对农村卫生人员的学历教育、培训,可实行学分制,允许分阶段完成学业。要根据他们的工作特点和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提高他们的基础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四)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在职卫生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培训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有条件的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要加大培训农村基层医师的力度,对高、中等医学院校医学专业毕业生进行为期一年、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培训,使其达到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应按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试点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抓好培训工作,做好乡(镇)、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高、中等医学院校和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组织卫生支农,帮助乡(镇)、村卫生技术人员更新知识,在农村基层推广应用适宜的卫生技术。已经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地区和有条件的地区,应按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开展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的岗位培训工作。

  乡(镇)、村卫生机构要建立卫生技术人员定期进修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安排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在乡(镇)、村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每5年应参加进修学习3-6个月。

  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要定期对辖区内的村卫生室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他们开展工作。

  三、 强化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领导与监督管理

  (一)要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就业。到乡(镇)及乡(镇)以下卫生机构工作的各类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对长期坚持在乡(镇)及乡(镇)以下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农林一线科技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待遇给予政策倾斜。在继续落实好我省对农村卫生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优惠政策的同时,各地还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提出本地区农村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为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重视乡(镇)卫生院院长的任用、管理和培养,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骨干带头作用。要定期对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督促检查、经验总结。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卫生人才培训、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人员的执业等要依法加强监督。既要维护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又要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保护广大农民健康。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农村卫生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加强对农村卫生人员培训的经费支持。要注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卫生人员培训。要管好培训经费,严格做到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社会的监督,使有限的培训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减免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进修的部分费用。农村基层卫生机构要从业务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卫生技术人员培训。

  高、中等医学院校招收面向农村基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费方面要给予适当减免,帮助他们优先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俭学的机会。

  (四)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切实加强农村卫生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农村卫生人员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坚持以农民健康为中心,提供及时、到位、优质的服务,与患者建立新型的医患关系,不断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农林厅
                       江苏省中医药局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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