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加强村卫生室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形成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协作、优势互补的农村卫生新体系,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省、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一体化管理”)是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卫生院对所辖村卫生室的人员、财务、药品、业务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的机制。
第三条 玉门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卫生局负责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负责本乡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村卫生室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坚持预防为主,全心全意为当地群众健康服务。
第五条 玉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卫生室,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设置村卫生室。根据《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试行)》(甘机编办发【2008】55号)文件规定,我市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外(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工作任务由卫生院负责完成,不再另设村卫生室),每个行政村只设立且必须设立1个卫生室。偏远地区和人口较多的自然村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卫生室,由市卫生局负责审批设置。
第七条 村卫生室必须在所在村居民点举办,不得异地开设。原一村两室或多室的整合为一室,富余机构符合相关资质的,转型为农村个体诊所;不符合资质的,予以注销。
第八条 实施一体化管理后的村卫生室必须重新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并进行年度校验。原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由市卫生局收回注销。
第九条 村卫生室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 60㎡,至少应有“四室一房”,即: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防保室、药房,有条件的设置宣教室,并与生活用房严格分开。村卫生室应具备上级规定的基本设备和与其业务开展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对所辖村卫生室按照“六个统一”要求规范管理,即人员统一公开聘用,纳入乡镇卫生院职工管理范围;财务统一管理,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核算;药械统一采购配送,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业务统一管理,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新农合统一报销,方便群众就近就医结算;绩效统一考核,报酬由乡镇卫生院考核发放。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与所属村卫生室每年度签订工作任务责任书、与乡村医生签订三年制聘用合同,实行目标管理和合同制管理。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的名称统一为“玉门市XX乡(镇)XX村卫生室”。处方、印章、制度等按规定统一制作。工作人员统一着装。
第十三条 村卫生室要按国家、省、市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收费项目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出具正规收费凭据,做到收费价格公开。
第十四条 村卫生室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收费标准、基本药物价格、药品配伍禁忌等上墙公示。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后,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申请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经市合管办考核,市卫生局批准后,实施新农合门诊诊疗工作。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不得转包或租赁他人营利性经营,不得与药店合办(即一店两证),不得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或代售其它任何商品。严禁村卫生室私自进购药品。违犯者,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原则每个村卫生室配备1名乡村医生。现担任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人员,经乡镇卫生院考核,市卫生局审核认定后,可进入村卫生室工作,纳入乡镇卫生院职工管理,并报市人事部门备案。各村卫生室不得超编安置人员,新进村卫生室人员需具备相关资质,并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后方可聘用。乡镇卫生院分流安置人员可聘用到村卫生室工作。
第十八条 村卫生室工作人员聘任条件:
1、必须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卫生局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年龄:原则上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对群众评价较好、业务水平较高或具有丰富中医诊疗经验、掌握中医适宜技术且身体条件又能胜任的人员可适当放宽聘任条件。
第十九条 对未聘任的乡村医生和今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人员,由市卫生局实行登记管理,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人才库,在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出现缺额或自然减员后择优竞聘上岗。未经卫生局聘任的,不得私自从事任何诊疗活动,违犯者,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乡镇卫生院建立严格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奖惩制度。考核结果记入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个人档案,作为年终评优、奖罚和兑现补助的主要依据。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给报卫生局审核批准,予以解聘。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卫生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乡镇卫生院核定的任务指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本村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低成本的基本医疗服务。同时,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门诊登记、处方书写、转诊记录、疫情登记报告、消毒管理、医疗废弃物处理、药品使用等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规范,做到门诊有登记、发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
第二十二条 村卫生室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
2、协助做好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3、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4、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非传染病的随访;
5、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
6、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
7、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8、积极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9、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要采取例会、病例讨论、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严格执行村医每周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一天或每月工作一周制度。鼓励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参加在岗医学学历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十四条 村卫生室与卫生院等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村卫生室必须实行24小时应诊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关门停诊。对急危重病人应采取措施积极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护送转诊。
第六章 资金补助
第二十五条 根据《甘肃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规定,以乡镇为单位,按每个村卫生室每年6000元(每月500元)的标准安排村医补助。
第二十六条 结合玉门实际,考虑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地域特点、服务成本及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数量,确定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上的村医,发给固定补助300元,200元按照实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发放。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医,发给固定补助200元,300元按照实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发放。
第二十七条 本着“干多少补多少,经费跟随任务走”的原则,对于因年龄、能力等因素不能胜任工作或完不成任务的,乡卫生院可另行派人,补助资金补给相应承担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卫生院所在地未设村卫生室的,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由乡卫生院承担,补助经费拨付给卫生院,由卫生院给承担相应工作人员兑现补助。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九条 根据省、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项目实施办法》规定考核内容和标准和各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细则,对村卫生室工作按月考核,兑现补助经费。
第三十条 市卫生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村卫生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补助经费核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卫生院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玉门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