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办函〔2007〕332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直驻穗及厅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212号)精神,现就2007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及地点
2007年9月10—11日为我厅受理省直、厅直单位申报材料的时间,受理地点为省卫生厅办公楼4楼会议室。9月12日至14日为受理各市申报材料的时间,受理地点为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逾期不再受理。
各市各单位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由各市各单位自定。
二、申报条件要求
(一)严格按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的文件目录见附件1。
为帮助申报人员理解、掌握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我们归纳整理了《2007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资格条件摘录》(见附件2),供参考。如有不一致的,以省人事厅的文件为准。
(二)凡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实践能力考试且成绩入围。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按考试专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卫生系列高评委会设置调整的通知》(粤人发〔2007〕239号),今年的评委会设置及评审的学科专业参见《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学科分类表》(附件3)。
申报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等专业主任(副主任)医师资格,必须具有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已登记注册,执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符。
申报妇女保健专业技术资格,医师资格证书为临床类的,在妇产科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公卫类的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申报儿童保健专业技术资格,医师资格证书为临床类的,在儿科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公卫类的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
执业类别为临床类,拟申报预防保健专业主任(副主任)医师资格的,统一归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
主要从事功能检查及预防保健工作且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拟申报评审主任(副主任)技师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其从事的专业,在接近的临床或预防专业高评委会评审,评审通过人员取得“卫生系列(副)主任技师”资格。
(四)根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的通知》(粤人发〔2005〕311号)要求,经对19个专业随机抽取,今年申报内科(不含皮肤与性病、精神病学、医学心理学3个专业)、儿科、眼科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进行答辩,答辩内容由答辩委员根据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确定,每人答辩的时间约15分钟。答辩的时间安排在10月27-28日两天(星期六、日),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五)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规定,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申报材料的填写及审核请按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为方便评委查找,我们统一了装订方法。具体要求请参见附件4、5。
(七)按《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的有关规定,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即从外省、中央部属直属单位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安置或个人自主择业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广东省的同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后,才能在本省范围申报评审高一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凡要确认在省外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并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一律通过我省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
流动人员申请评审确认同系列、同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凭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原始申报评审材料,向所在工作单位和评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所持证书和原始申报评审材料真实,即可参加评审确认。
评审确认时,除外语、计算机条件不作必要要求外,其他业绩条件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
三、申报程序
(一)个人填表。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使用广东省人事厅网站(网址:www.gdrst。gov。cn)下载的表格,材料规格以表格上要求为准,不再接受此前印制的表格。省人事厅网站没有的表格,以及《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申报评审表一)可在省卫生厅网站(网址:www.gdwst。gov。cn)下载。申报评审表的清单见附件6。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和申报评审办法的规定,认真客观填报相关表格,并一次性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和业绩成果(过后不得补充),送单位审核、公示。
凡不如实、客观、按政策规定要求填报材料的申报人员,在评前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评后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取消评审通过的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并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二)单位审核。单位组建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审核评价小组”,对申报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等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经历、能力考核表》,同时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相关栏目加具意见。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重点把握如下几个方面:一要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即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和在其中的作用相符;二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重点审查有没有如实填报负面情况;三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与政策规定要求相符,即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四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即申报人的业绩等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规定。
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署名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要组织核查并书面记录,核查结果向本单位全体职工通报,接受监督。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无问题的申报材料,要加具意见并盖章密封后,连同申报人交纳的评审费用,一并报送上级单位或上送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不得上送。对弄虚作假的材料和公示后经核实举报问题属实无误的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核查工作不得停止,在评审前还未核查清楚的,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获得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无效,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
申报材料经单位上送后,不得调整和补充。
(三)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收到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应按下列要求审核、受理:
1.数量审查。当场清点申报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与申报材料目录清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2.程序审查。重点审查申报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有否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以及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有矛盾等。
3.条件审查。要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的要求,逐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有严格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请人所申报的资格与其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是否相符,其业绩是否依规取得。
4.对申报程序违规、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各级主管部门应写明原因,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5.对有群众署名反映问题的申报材料,各级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如核查结果证明申报材料存在不真实或弄虚作假情况,取消申报资格,书面告知申报人;如核查结果证明申报材料真实无异议,应将群众反映信件和核查结果报告附在申报材料中一并报送,同时书面告知情况反映人。
四、评审收费
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每人收取评审费580元(含各市送审费用,不含资格证书费),论著鉴定费200元,共780元。需要参加答辩的每人另收取140元。省外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确认,收取评审费580元。
已提交申报评审材料但因不符合要求而被退回的,告知申报人上交的费用已缴交财政专户,无法办理退回的有关手续。
省(厅)直和部属有关单位收取的费用全部上交。各市留存的送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主要文件目录
2.2007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资格条件摘录
3.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学科专业分类表
4.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审核及上报须知 (管理人员用)
5.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材料准备须知 (申报人员用)
6.2007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清单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