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办函〔2012〕12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粤卫〔2011〕150号)要求,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省卫生厅申请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单位,需向省卫生厅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递交到省疾控中心质量技术部(综合科),联系人:谭慧嘉,电话:020-84194497,传真:020-34066709。
二、省级考核工作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资料审核通过后报省卫生厅公共卫生与监督处确定专家组。专家从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专家库(见附件1)中随机抽取,上述工作完成后,省级考核工作办公室向申请单位发出现场评估通知。
三、申请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验、检测、评价机构需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根据工作实际,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验、检测、评价机构必备检测能力一览表”(见附件2)。
附件:
1.广东省卫生厅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专家库
2.广东省卫生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验、检测、评价机构必备检测能力一览表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