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市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我委结合实际对《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规定(试行)》(深卫人发〔2010〕35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现将《深圳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规定 点击下载
附表1:深圳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报告表 点击下载
附表2:深圳市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动用申请审批表 点击下载
附表3:深圳市卫生应急储备物资调用通知(给承储单位) 点击下载
附表4:深圳市卫生应急储备物资领用通知(给使用单位) 点击下载
附表5:深圳市卫生应急储备物资销毁申请审批表 点击下载
附表6:深圳市卫生应急储备物资销毁记录表 点击下载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
201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