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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卫生厅 更新:2013/8/5 字体:

各市卫生局:
  2007年8月1日,卫生部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提出了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认真组织各级卫生监督人员学习国务院领导重要讲话和《特别规定》精神,并在监督工作中正确执行和运用。要加强对《特别规定》的宣传,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观念进一步普及,让食品企业自觉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此为契机,从根本上解决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加强监督队伍的管理,落实食品卫生安全执法责任制,强化食品卫生监督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餐饮业的卫生监管,保证消费者餐饮卫生安全。要在餐饮业全面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不留空白点,要将卫生执法力量的重点投入到食品卫生信誉度较低的餐饮单位,把好餐饮卫生关。要立即对餐饮业的许可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地复核检查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督促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学校开学前对辖区内学校食堂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要在8-9月对建筑工地食堂进行一次清查,积极主动配合建设部门开展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治理。
 五、今年下半年,各地要在已开展的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全面完成省卫生厅部署的2007年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效。
 六、2007年9月中旬,省卫生厅将对全省各地开展餐饮业、学校食堂 、建筑工地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一次督导,督导检查的结果作为2007年省、市政府卫生工作目标责任状中食品卫生安全部分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卫生问题的地区,将向全省进行通报。

辽宁省卫生厅

二○○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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