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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关于核定201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通知
来源:包头市卫生局 更新:2013/8/7 字体:

包卫发〔2013〕135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稀土高新区社管局,市精神卫生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市妇幼保健所、市健教所、市社管中心,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考核督查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核定2013年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通知》(内卫基字[2013]290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使用,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度的实施,结合上年度任务的完成情况,现将核定201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服务人口和经费补助标准
服务人口数与国家下达今年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人口数一致,即根据2012年统计年鉴确定各盟市常住人口数。各旗县区要严格将服务人口核定到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资金按人均30元标准,其中国家补助24元,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各配套2元。各旗县区要足额落实配套经费,并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制度。
二、合理核定任务
各旗县区根据市卫生局下达的任务(见附件),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核定任务,并以文件形式落实到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突出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保证居民健康档案的质量。要防止重数量,轻质量的做法。开展电子健康档案质量复核工作,筛查没有体检记录和缺项、漏项填写不全的档案,分类弥补,保证档案的真实性。以旗县区为单位,城乡居民电子化建档率达到75%以上,合格率达到95%以上。各地可根据已建档的数量,结合不同区域建档的难易程度,确定每个单位的具体任务。
(二)重点加强0-6岁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要和社区建立紧密联系,定期对辖区孕产妇进行摸底调查,做到早发现、早管理,做好孕产妇早、中、晚期健康管理,充分发挥《母子保健手册》作用,提高早孕建册率,认真完成孕产妇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加大对婴幼儿、学龄前儿童的健康管理力度,0—6岁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孕妇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
(三)突出做好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健康管理工作。抓好老年人每年一次的血常规、尿常规、空腹血糖、血脂、肝功能、肾功能和心电图检测,保证基本体检项目的质量。在资金和基层卫生单位服务能力达不到要求时,不应随意扩大体检人群或增加体检项目。
(四)提高对高血压糖尿病和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健康管理能力。要采取措施提高发现患者的能力,主动发现患者,主动管理,扎实做好随访工作。各旗县区要根据国家流行病调查的平均发病率,测算辖区内35岁以上的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患者人数,作为管理对象,确定管理任务。
(五)加强传染病防治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达到100%。
重点做好结核病和布病的管理。其中结核病防治重点做好可疑者推荐、患者追踪、随访、督促服药等规范化管理工作。布病防治重点做好病例的发现报告、建立档案、规范化治疗与管理等。(具体工作方案另行印发)
结核病患者推荐率100%,结核病患者追踪率95%,结核病患者规范管理率100%,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0%。
医疗卫生人员布病防治技能考核达标率和高危人群人间布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六)全面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落实协管员,明确职责和工作流程,做好工作记录,规范档案管理。
三、其他要求
各旗县区要按照包头市卫生局、财政局《包头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包卫发〔2012〕281号)要求,开展日常督导和年度考核工作。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可采取绩效工资、定额补助或“记件”补助等多种形式,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全面完成上级核定的任务。要突出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核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和考核结果,及时将经费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拨到疾控、妇幼、健康教育和卫生监督等专业机构,旗县区卫生局不得截留挪用和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要合理核定嘎查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原则上苏木乡镇卫生院按60%左右核定任务,将40%左右的工作任务交由嘎查村卫生室承担,并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对于服务能力低,不能单独完成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公共卫生和其他医疗机构协助开展,并由其支付相关的费用。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印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做好基本公共卫生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
(三)要实行计划免疫考核“一票否决制”,将疾控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标准,对于这项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单位,扣减全部补助经费。
(四)要充分调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积极性。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日常考核结果,评价基层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业机构已有的考核结果,在基本公共卫生年度考核中可不再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专业机构不能提供考核结果的指标。
(五)各旗县区将核定的辖区常住人口、补助资金总额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规定的11项任务具体指标,在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工作任务下达到基层卫生单位。
(六)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考核督查组、市精神卫生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市妇幼保健所、市健教所、市社管中心,要根据核定的任务,按照各自的具体职能和责任,结合本科室或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实绩目标,拟定考核督查工作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各旗县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日常督查指导和年度考核评价。

附件:包头市201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表


包头市卫生局
2013年4月26日



包头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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