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团场社政管理科,芳婷社区卫生服务站,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师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现将《十二师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十二师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十二师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综合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积极性,根据《兵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兵团办公厅《转发兵团人事局、财务局、卫生局〈兵团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兵办发〔2010〕7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绩效考核目的和范围
本方案所指绩效考核,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卫生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单位对其内部人员在工作业绩成效方面的考核。
绩效考核目的是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奖惩机制,调动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单位及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职工群众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凡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均纳入本方案的绩效考核实施范围。
二、绩效考核原则
(一)分级分类的原则
单位绩效考核按照隶属关系、机构类型分别实施。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按照专业技术、管理、工勤三类岗位及相应岗位等级分别实施。
(二)突出公益性的原则
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公益目标完成情况。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突出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严禁将绩效考核结果直接与经济创收指标挂钩。
(三)客观公正的原则
绩效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确保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
(四)激励导向的原则
通过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奖优惩劣,奖励先进,调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三、绩效考核内容
(一)单位绩效考核内容
1.公共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应体现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完成指令性任务、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情况。
主要考核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
2.团场医院绩效考核应体现履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人事财务管理、院内环境管理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情况。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医疗工作效率、医疗质量、合理用药、健康服务、医疗费用控制等。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质量等。
(3)团、连卫生服务一体化:主要考核连队卫生机构基础建设、团场医院对连队卫生室管理情况。
(4)人事财务管理:主要考核人员配备、财务管理、分配制度建立执行情况等。
(5)院内环境管理:主要考核院容院貌,管理制度。
(6)群众评价与监督:主要考核医患沟通情况,群众满意度。
(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内容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由实施绩效工资的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师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及复验。单位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根据各类、各等级岗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依据岗位职责,考核其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职业道德、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岗位业绩及贡献情况。
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体现管理成效、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职工对管理工作满意度以及廉洁自律等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体现提供的服务数量与质量、专业技术理论水平、专业技术操作能力、科研创新能力
、患者和群众满意度以及医德医风等内容。
工勤人员绩效考核体现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与质量、技能知识水平、实际操作能力、服务态度和爱岗敬业等内容。
对单位及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十二师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评分标准》。
四、绩效考核办法及程序
绩效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采取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行政部门考核与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
单位绩效考核可通过单位自评、资料查阅、现场查看、民意调查等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评议。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可通过单位内部同行评议、服务对象评议等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评估。
考核程序包括成立考核组织,制定并公开考核方案、实施考核、反馈考核结果等环节。
绩效考核结果需在本单位及一定范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五、绩效考核等次及结果的应用
(一)绩效考核等次
单位绩效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优秀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5%。
(1)对单位的绩效考核结果根据年度考核得分情况由考核组确定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2)对公共卫生及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主要领导及副职考核根据以下考核结果决定:
1.单位绩效考核结果;
2.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考核结果;
3.组织部门对其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年终考核测评结果;
4.职工对领导班子满意度测评结果。
(3)对工作人员考核等次: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0-79分为基本合格,69分(含)以下为不合格。连续两年度考核不合格,将给予待岗等处理。单位考核结果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确定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15%。
(二)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个人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单位和个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考核优秀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以鼓励先进。
主管部门依据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对绩效考核优秀的,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对超额完成预定工作量的要给予奖励,对未完成的对其投入予以扣减。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绩效工资总量的30%进行考核分配,各基层卫生事业单位按绩效工资总量的20%进行考核分配,年度考核完成后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绩效考核结果同时也是工作人员岗位聘任、职称晋升、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单位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档案。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
1.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称职以上者发放100%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本称职的发放60%,考核不称职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通过考核核发后,节余部分可用于考核优秀者奖励发放。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师卫生局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2.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绩效工资根据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确定,其绩效工资水平既要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保持合理的关系,又要统筹考虑同类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绩效工资水平。
单位主要领导经师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年度考核后,达到以下条件,可分配到不超过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3倍的绩效工资。
(1)所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优秀;
(2)年度绩效考核个人考核优秀;
(3)组织部门对其年终考核称职以上。
副职领导按正职的80%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
以上三条均达到合格或称职,正职领导分配不超过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2倍的绩效工资,副职领导按正职的80%分配,以上三条有一项为不合格或基本称职的,单位正、副职领导均按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发放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不能突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六、组织实施
(一)师成立由卫生局、人事局、财务局等部门领导及同志组成的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工作,各单位成立由领导班子及职工代表组成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实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
(二)绩效考核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在组织和实施过程中,要严肃考核纪律
,严禁编造、纂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
(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