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自治区医院、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继续在中西部地区实施妇幼卫生综合项目,包括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和全国妇幼卫生监测项目。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9〕193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妇幼卫生综合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9〕227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下达2009年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内财社〔2009〕1811号),自治区制定了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及时分配下拨项目资金,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各项活动。中央专项资金已于2009年12月下旬下拨各盟市。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妇幼卫生综合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妇幼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妇幼卫生监测水平,实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目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妇幼卫生综合项目。继续在中西部地区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以下简称降消项目)和全国妇幼卫生监测项目。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9〕193号文)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妇幼卫生综合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9〕227号文),制定我区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项目综合工作目标
1.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可操作的项目实施方案。
2.制定并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培训、监督指导、专家驻县、临床进修、技术考核评估、健康教育工作计划,计划完成率达到85%以上。开展2次以上监督指导,盟市级监督指导覆盖所有项目旗县,县级监督指导覆盖所有乡镇。
3.召开各级项目工作会议,总结项目实施进展,部署项目工作任务。项目工作总结、报表上报及时、完整率达到100%,报表数据准确率达到85%以上。
(二)项目具体目标
1.降消项目
到2010年年底完成下列目标:
⑴孕产妇死亡率以全区为单位在2002年的基础上下降1/4。
⑵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旗县为单位下降到1‰以下。
⑶消毒接生率以旗县为单位≥98%。
⑷产前检查覆盖率以全区为单位≥95%,低于85%的旗县在2009年基础上至少提高5个以上百分点。
⑸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以全区为单位≥80%,低于70%的旗县要在2009年的基础上提高5个以上百分点,高危孕产妇筛出率达到90%以上,高危孕产妇管理率达到95%以上。
⑹县乡两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技术人员产科“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考核合格率以项目旗县为单位≥80%以上。其中,县级人员达到85%以上,乡级人员达到80%以上。
⑺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高级产科生命支持技术每个旗县市区至少培训2人,符合自治区培训要求;每个旗县市区安排2~3人接受产科临床进修。
⑻完成对本盟市所有项目旗县的产科专家驻县指导。
⑼完善“降消项目”信息管理体系,建立项目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和规范,完善并实施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完成各级人员培训,盟市、旗县、乡镇三级培训覆盖率达到85%以上,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按照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按时上报孕产妇死亡评审报告;各旗县每发生1例死亡评审1例,各盟市每半年评审一次,或根据死亡发生情况及时调整评审次数;盟市、旗县均在评审后一个月内提交评审报告。
2.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项目
年度内完成以下项目目标和工作目标:
⑴开展各级监测人员培训。各监测点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完成县乡村三级人员培训,培训覆盖率达到95%以上,培训合格率达到85%以上。
⑵开展各级监测人员考核。各级妇幼卫生监测人员“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考核率达到70%,考核合格率达到85%以上。
⑶进一步完善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网络直报系统,12个监测点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网络直报达到100%;信息网络直报及时、完整率达到100%。
⑷新城区、喀喇沁旗按照人群出生缺陷监测工作方案开展工作合格率达100%,全部实现数据网络直报。
⑸各级至少组织开展2次监测工作质量控制,至少覆盖1/3的乡镇。
⑹按照国家统一的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指南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工作质量考核评估以旗县市区为单位优良率达到80%。监测点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率低于20%,活产漏报率低于10%,主要出生缺陷漏报率低于1%。
二、实施单位
全区12个盟市101个旗、县、市、区实施“降消项目”。 8个盟市的12个旗、县、市、区实施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项目(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旗县市区名单见附表1)。
三、主要措施
(一)降消项目
1.通过开展孕产期保健,进行安全分娩等方面的健康教育,动员住院分娩。
2.通过建立和完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和危急重症抢救中心、开展人员培训、专家驻县指导、产科设备配备,提高县乡两级产科技术综合服务能力。
3.逐步建立和完善项目信息报告与管理制度、规范,为评价项目实施效果和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二)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项目
1.开展各级监测人员培训,提高监测工作质量。
2.建立和完善监测工作制度和机制,提高监测工作效率。
3.开展监测质量控制,提高监测数据准确性。
四、活动内容与实施要求
(一)项目管理培训
1.目的
使项目管理人员掌握项目执行与管理的规范要求与方法;掌握项目管理的基本知识、技能;提高项目管理能力。
2.培训对象
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各级政府、卫生部门、妇儿工委、旗县级医疗保健机构的领导和相关项目管理人员。
3.培训内容
按照项目管理、项目活动、实施要求开展培训。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管理规范、旗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设置标准、卫生院产科评估标准、项目信息管理规范、产科专家驻县工作方案、项目设备和资金管理规范、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县乡两级例会基本规范、项目监督指导工作规范。
4.实施要求
自治区召开项目工作会议,举办项目管理培训班,对盟市和旗县级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盟市级负责对县级项目管理人员和乡级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培训;旗县级负责对乡级项目组织管理人员的全面培训。
(二)完善并落实项目信息管理制度和规范
1.目的
通过建立有效运转的“降消项目”和妇幼卫生监测项目信息报告与管理体系,完善项目信息管理制度和规范,提高信息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项目信息动态监测,为项目实施效果评价和正确决策奠定基础。
2.主要内容
完善“降消项目”、妇幼卫生监测信息网络直报体系。建立和完善各级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项目信息收集报告工作制度和数据质量控制制度,落实《自治区“降消项目”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和《网络直报工作手册》、《国家妇幼卫生监测项目网络直报工作手册》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依据《自治区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分析反馈工作。加强各级项目信息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对项目信息收集报告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质量控制。
3.实施要求
⑴修订项目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各级工作职责和方法,制定实施项目信息质量评估标准,实施项目效果评价;开发信息管理分级培训教材。
⑵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逐步建立完整、科学的妇幼卫生信息统计监测管理体系,各盟市和项目旗县根据自治区要求,建立职责明确的各级项目信息收集、报告、分析反馈工作制度和机制。
⑶各盟市建立项目信息管理人员例会和培训制度,逐级开展项目信息统计管理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项目信息管理人员专门培训。
①培训对象包括项目地区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妇产科、儿科和妇幼保健机构妇产科、儿科、信息工作人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的有关人员,乡村两级负责信息收集报告的各有关管理和业务人员。
②培训内容包括孕产妇死亡、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信息收集、报告,项目各种表卡的收集、填写、报告的程序、方法、要求;出生缺陷、孕产妇和儿童死亡漏报调查方法;孕产妇、新生儿死亡评审方法、孕产妇危重病历评审方法;项目信息数据质量控制等方法和技术;网络直报、数据审核程序、方法、要求。
⑷按照《自治区“降消项目”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国家妇幼卫生监测项目网络直报工作手册》的具体频度、范围要求逐级开展信息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和质量控制。
⑸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和危重病历评审。各盟市卫生局按照《自治区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每年组织2次孕产妇死亡评审(死亡数少于2个的盟市开展1次评审),同时根据各项目旗县孕产妇死亡发生情况组织死亡现场评审,提高评审实效。各项目旗县对当地发生的所有孕产妇死亡实施评审。无孕产妇死亡的要对急重症抢救个案进行分析讨论,改进技术问题。
⑹实施 “降消项目”和国家妇幼卫生监测项目数据网络直报。根据监测网络直报需要配备胜任网络直报工作的监测工作人员,配备网络直报必备设备,进行网络直报人员岗位培训。建立网络直报工作责任制度,提高监测工作实效。积极向国家争取开展基于乡级妇幼卫生监测数据网络直报试点工作。
⑺利用项目信息,推广项目经验,扩大项目社会效益。
(三)降消项目活动内容与实施要求
安排专家驻县指导;开展健康教育与社会动员;完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和危急重症抢救中心;开展项目实施的监督指导与考核评估。
1.开展人员进修和培训
⑴目的
主要规范县乡两级产科技术服务和孕产妇保健、高危孕产妇筛查与管理服务;规范孕产妇急救与转诊网络运行与管理;规范县级产科急救中心急诊抢救技术服务,提高县级产科急救中心业务人员的急救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项目地区急重症综合抢救能力。
⑵培训对象
各级产科和孕产妇保健技术服务人员。
⑶培训内容
包括培训目的、要求,成人培训方法,制定培训计划的方法与要求;孕产妇保健管理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技术操作规范;产科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技术操作规范(产科常用操作规程、产科用药规范及急救设备操作规范等);产科危急重症的处理及转诊规范;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接受产科人员进修带教要求与评估标准;孕产妇死亡资料整理、病例讨论方法与要求,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等内容。培训按照降消项目产科培训教材、高级产科生命支持培训教材和新生儿窒息复苏第五版教材实施。
旗县级和中心卫生院助产人员重点培训产科急救基本知识、技能、技术操作规范以及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产科用药规范。一般乡镇卫生院助产人员重点培训孕产妇保健管理、正常产处理、常见产科基本急救技能及转诊过程中的基本急救技能。
⑷实施要求
①逐级举办技术培训班。各级项目专业技术培训要结合当地实际问题、项目培训主要内容、孕产妇死亡主要影响因素和问题,开展针对性培训,注重培训实际效果。自治区、盟市、旗县年内至少举办一次专业技术培训班,每个盟市、旗县至少培训技术人员两人;乡级至少培训1人。自治区主要负责各级师资培训;盟市卫生局组织本级和旗县级人员培训;旗县级负责乡级人员培训。
②实施县乡两级助产技术人员临床进修。重点进修产科急救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技术操作规范以及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高危孕产妇筛查、转诊及其转诊前的急救处理知识技能。
每县年度安排3名产科技术骨干到盟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临床进修,每人每次至少4个月。由盟市卫生局负责制定临床进修工作方案,年度临床进修计划,协调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安排人员进修。进修计划报自治区卫生厅妇社处。
③各盟市和自治区开展接受进修机构的带教师资培训。
④开展接受进修机构教学能力和技术水平考核评估。各盟市要建立临床进修双向考核评估与奖励激励制度。建立对接受临床进修单位的培训教学情况的考核评估、参加进修人员学习情况考核评估制度。并根据实际人员进修情况拨付进修奖励激励资金。自治区、各盟市卫生局根据人员进修安排情况,接受进修机构培训教学情况评估结果,拨付临床进修补助资金。考核评估制度和奖励激励制度由各盟市卫生局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自治区医院、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妇产科承担项目产科人员临床进修任务。2010年12月25日前向卫生厅妇社处报送接收产科技术人员(包括妇幼保健人员)临床进修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2.专家驻县指导
⑴目的
规范县乡两级产科技术服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县级产科急救中心急诊抢救技术,建立规范有效的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运转机制,提高县级孕产妇急重症综合抢救能力。
⑵工作任务
在自治区卫生厅领导下,驻县专家根据《自治区“降消项目”产科专家驻县工作方案》,负责驻县地区项目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项目旗县落实项目工作措施。具体包括:
①结合当地实际问题,采取传、帮、带的方法,实施产科各项技术服务标准、操作常规和孕产妇保健管理服务技术培训。主要培训旗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技术人员和孕产妇急救中心急救组成员,有针对性地培训乡级产科、妇幼保健人员和乡村医生。
②指导项目地区建立有效运转的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及其三级网络运转工作制度和机制。
③指导项目地区提高旗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急救能力。
④向卫生厅、盟市、旗县卫生局报告驻县指导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每次驻县指导结束后向盟市卫生局提交驻县工作日志和驻县工作总结,驻县工作总结同时报自治区卫生厅妇社处。
⑶选派专家基本要求
自治区和盟市级驻县专家必须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所在单位年分娩量700例以上。县级蹲点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产科和孕产妇保健工作5年以上。驻县专家和县级蹲点人员具有丰富的产科临床经验,较强的教学能力,良好的医德医风,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能够在基层连续工作一个月,协助卫生厅和盟市卫生局实施项目监督指导。
⑷实施要求
①召开驻县专家工作会议,实施驻县专家培训
各盟市卫生局和自治区卫生厅在年内组织召开一次驻县专家工作会议,总结驻县工作,通报驻县工作进展和问题;布置驻县工作任务;交流驻县工作经验;进行项目实施方案,《自治区产科专家驻县工作方案》,驻县专家工作目标、任务、要求、方法,驻县培训内容要求及其注意事项,驻县工作日志和驻县工作总结撰写要求等内容培训。要求自治区、盟市两级选定的产科驻县专家,盟市卫生局主管领导和妇社科(基妇科)负责人参加会议。
②安排驻县指导
各盟市卫生局负责及时安排本盟市的产科专家驻本地区项目旗县开展技术指导,于11月底前完成对所有旗县的驻县指导;根据驻县工作实际情况发放在本盟市驻县的专家补助,起草年度驻县工作专项总结,并与驻县工作补助发放表复印件一并报到卫生厅妇社处;充分组织“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项目的产科专家”在“降消项目”旗县实施驻县指导。各旗县卫生局负责安排旗县级产科和孕产妇保健技术人员到乡镇卫生院蹲点指导。
卫生厅妇社处根据各盟市产科专家驻县情况,负责安排自治区级专家到产科技术薄弱的盟市、旗县进行驻县指导,同时适当安排盟市级专家交叉驻县。
③驻县工作总结和报告。专家驻县工作完成一周内将驻县工作总结和日志报到所属盟市、旗县卫生局,自治区级专家同时交妇社处一份。
④实施驻县指导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盟市卫生局年度至少开展两次驻县指导工作监督检查,自治区卫生厅妇社处至少开展一次专家驻县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⑤驻县工作补助标准。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专家每人每天补助100元,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每人每天70元。
3.完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和危急重症抢救中心
⑴目的
建立运转顺畅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和技术精湛、设备完善的抢救中心,提高县乡村三级孕产妇急诊急救与转运的综合能力。
⑵实施要求
①完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和危急重症抢救中心,加强人员和设备配备,规范产房设置和布局。要分级分类落实国家方案的要求和《自治区“降消项目”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管理规范》、《自治区“降消项目”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设置标准》、《自治区“降消项目”卫生院产科评估标准》。
②各项目旗县要明确“绿色通道”和抢救中心各级各环节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村级负责筛查、转送高危孕产妇;乡镇卫生院要加强产科建设、规范孕产期保健管理和产科技术服务、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转诊指征,做好平产助产工作;县级孕产妇抢救中心负责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的职责。
③建立盟市级与县级的高危孕产妇急救转诊联系通道。
④结合接收临床进修机构带教师资培训,进行旗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技术骨干培训。
⑤结合接收临床进修机构教学能力和技术水平考核评估,运用县级急救中心产科设置标准,定期组织开展“绿色通道”和抢救中心运转情况的监督评估和现场考核指导,及时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4.健康教育
⑴目的
提高孕产妇及其家庭生命健康与安全意识,动员住院分娩。
⑵实施重点
①推行“以妇女为核心,家庭为最佳场所”的健康教育模式,对孕产妇进行孕期保健、安全分娩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②针对贫困地区农村妇女文化程度低,仍有旧的风俗习惯影响等实际问题,举办孕妇学校、家长学校,进行健康知识的传播。
③编写语言通俗、图文并茂的健康教育读本,开发孕产期保健管理手册,发放至孕产妇及其家庭,广泛宣传住院分娩的好处。
④因地制宜地制作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知识宣传画,张贴于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公共场所,使群众了解有关孕期保健知识,并提高利用妇幼保健服务的能力。
⑤开展高危因素筛查、高危症状识别、及时就诊救治知识和技能的专门宣传、教育与指导。
⑶实施要求
①自治区将结合实际设计制作孕产妇保健、高危因素对分娩的影响等内容的宣传材料。
②各盟市和项目旗县根据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健康教育宣传材料发放到每位孕产妇家庭,发放率达到85%。高危孕产妇家庭发放率达到100%。
5.开展项目宣传
⑴目的
使广大群众了解“降消项目”的内容,增强保健意识,提高医疗保健服务利用率。
⑵实施要求
各盟市和项目旗县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采用多种形式加强项目实施内容的宣传;重点通过提供孕产妇保健服务加强“一对一”的项目内容和意义的宣传。
(二)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项目
1.开展各级妇幼卫生监测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
⑴培训目的
提高各级孕产妇和儿童疾病诊断、防治能力,提高实施重大出生缺陷预防、筛查、诊断、跟踪随访等专业技能;提高信息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跟踪随访、漏报调查水平,保证出生缺陷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转高效、结果准确。
⑵培训对象
自治区和监测盟市、旗县、乡、村各级负责妇幼卫生监测资料收集、分析、报告的妇幼卫生监测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⑶培训内容
信息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跟踪随访、漏报调查等方法和要求。重点培训产前筛查和诊断,孕产妇和儿童死亡评审,重大出生缺陷筛查、诊断、检测检验、咨询指导等业务知识;监测工作监督指导规范(指南)及其要求。
⑷实施要求
各盟市和旗县要结合工作实际和问题制定分级培训计划,分解各级培训内容,年度内至少开展一次信息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
2.继续在新城区和喀喇沁旗实施人群出生缺陷监测
⑴目的
完善出生缺陷监测模式和制度。
⑵实施要求
①根据国家级人群出生缺陷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完善基于村、乡、县的三级数据采集和报告工作流程,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信息报告制度,完善人群监测工作责任制度、监督指导与考核评估制度、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出生婴儿随访工作,提高监测工作实效。
②根据人群监测工作需要配备监测工作人员。
③建立人员培训制度,进行监测人员岗位培训和强化培训。
3.开展监测工作逐级监督指导和质量控制
⑴目的
提高监测工作质量和效率。
⑵实施要求
自治区、盟市、旗县、乡镇要逐级开展监测工作的全面监督指导和质量控制工作。重点加强对培训实效、网络直报质量、出生缺陷监测诊断质量、数据收集和漏报调查工作质量、数据质量、各级政府落实监测工作补助经费等方面的监督指导,提高妇幼卫生监测工作管理水平。
五、资金安排
2009年中央财政拨付我区妇幼项目经费1090万元,用于开展降消项目、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项目。降消项目安排资金906万元,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项目安排184万元。根据各盟市的旗县数量及上年工作开展情况安排项目资金。项目资金分配总表见附表2。自治区财政安排200万元妇幼卫生综合项目配套经费用于项目管理,资金安排另行下拨。中央财政拨付资金安排原则如下:
(一)降消项目
2009年中央财政为我区安排降消项目专项资金906万元,分别用于开展如下项目活动:
1.县级人员进修资金补助202万元,重点安排县级助产机构产科技术人员临床进修。盟市级安排50.5万元,用于开展临床进修、带教师资培训、临床进修工作考核评估、奖励激励等。旗县级安排151.5万元,用于开展临床进修、带教师资培训。补助范围包括进修费、住宿、伙食补助。
2.健康教育资金补助101万元。每个旗县安排1万元,用于开展项目健康教育活动。
3.专家驻县指导资金补助151.9万元。盟市级安排41万元,用于专家会议、培训、差旅和劳务补助支出。项目旗县市区安排101.9万元,用于开展驻县专家对当地技术人员的培训。
4.人员培训资金补助340万元。自治区安排34万元,盟市级安排101万元,项目旗县市区安排205万元。
5.项目宣传资金111.1万元。自治区安排2万元,用于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开展项目宣传;盟市级安排12万元,项目旗县市区安排97.1万元。
2009年“降消”项目资金分配表见附表3。
(二)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项目
2009年中央财政为我区安排妇幼卫生国家监测专项资金184万元。主要支持项目地区开展人员培训、监测活动。
1.妇幼卫生监测
各级监测人员培训资金安排18万元,其中盟市级安排1.7万元,旗县级安排16.3万元。监测工作补助安排36万元,每个出生缺陷监测医院至少补助1000元。监测质量控制与监督指导工作补助安排71万元,其中自治区安排11万元,盟市级安排8.5万元,旗县级共安排51.5万元。网络直报补助安排13.2万元,其中自治区安排6万元,盟市级安排2.5万元,旗县级共安排4.7万元。
2.人群出生缺陷监测
监测工作补助资金安排14.5万元,其中自治区安排2万元,盟市级安排2万元,旗县级共安排10.5万元,有关出生缺陷监测医院至少安排2000元。监测质量控制和监督指导补助资金安排12.4万元,其中自治区安排2万元,盟市级安排2万元,旗县级共安排8.4万元。旗县级监测随访补助资金安排4.5万元,按照随访情况为监测机构给予补助。监测网络直报补助资金安排2.4万元。其中自治区安排1万元;盟市级安排0.6万元;旗县级共安排0.8万元。
3.其他
安排11万元用于自治区培训教材印刷;安排1万元用于自治区印制监测工作表卡。
2009年国家妇幼卫生监测项目资金分配表见附表4。
六、组织管理
(一)管理组织及其职责
1.国家级
卫生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财政部负责“降消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卫生部负责妇幼卫生监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2.自治区级
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降消项目和妇幼卫生监测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与监督指导。自治区项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全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负责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制定自治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成立项目监督指导组;制定项目执行与管理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项目活动;实施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评估。
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自治区医院、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负责落实降消项目培训和技术指导。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妇幼卫生监测项目的技术培训和指导、监测工作质量控制,监测资料收集、审核、报告工作。
3.盟市级
各盟市卫生局、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财政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与技术指导。卫生局负责本地区项目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组织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组;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或计划;协调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至少为本级提供项目工作会议,项目信息收集管理与质量检查、信息网络直报体系建设,孕产妇死亡调查与评审、项目监督指导、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与临床进修、健康教育等活动资金10万元,为每个旗县提供监督指导工作资金至少2万元;落实项目工作制度和规范;实施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评估;向卫生厅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4.旗县级
各旗县卫生局、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财政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与技术指导。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补足项目工作会议,项目信息收集管理与质量检查、信息网络直报体系建设,孕产妇死亡调查与评审,项目监督指导,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与临床进修,开展健康教育,建立奖励激励机制等工作经费。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组。旗县级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活动,落实项目工作任务。根据自治区和盟市要求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项目活动;认真执行项目工作制度和规范;实施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评估。
(二)资金和设备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根据卫生部财政部要求,项目经费设立支出明细账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3.各盟市、旗县要在收到自治区项目资金两个月内下拨项目资金,合理安排使用经费。项目任务完成后,盟市、财政部门要将年度总结报送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
4.项目配备的设备应由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管理和使用,有专人负责,并保持功能位及完好状态。
5.卫生部和财政部、自治区卫生厅和财政厅将分别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设备分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违反经费使用计划的地区,自治区卫生厅将从下一年度经费中扣除。
(三)信息管理
1.各盟市、项目旗县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项目信息收集报告工作,为开展项目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创造人员、设备等条件。
2.各盟市、项目旗县卫生局建立项目信息、工作进展总结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专管人员和领导责任,履行专管人员和领导审核、签字、盖章程序。
3.建立项目实施进展、项目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各盟市、旗县卫生局根据2004年卫生厅“降消项目”总结报告规范要求和自治区项目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年度总结、监督指导、信息报表、孕产妇死亡等资料。
4.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安排足够的人员,负责降消项目和妇幼卫生监测项目信息收集、汇总、审核、报告和网络直报工作。
(四)监督与评估
1.监督指导
各级项目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指导工作。年度监督指导要求,国家级1次,监督指导自治区的2个项目旗县;自治区级1~2次,监督指导覆盖1/5的项目旗县;盟市级2次,监督指导覆盖所有项目旗县;旗县级2~3次,监督指导覆盖所有乡镇。监督指导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和项目资金的执行和使用情况;人员培训和社会动员的效果;设备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目标的完成情况;实施现场指导和专题讲座,了解群众对项目的评价。
2.阶段评估
各地定期进行项目实施效果评估,至少每年一次。
(五)组织实施
1.各盟市卫生局要于自治区方案下发一个月内制定下发本地区项目工作计划和监督指导计划,按时向卫生厅项目办公室提交项目进展情况和监督指导报告。
2.各项目旗县于盟市级方案下发一个月内制定实施年度项目执行计划。计划要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不包括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目标)、项目活动方法、完成项目任务要求、职责等内容。
3.各盟市和项目旗县要根据自治区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项目主要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工作目标,不得以盟市、旗县为单位制定孕产妇死亡率等宏观、笼统、不符合当地实际、对采取解决问题办法缺乏指导性的目标。
4.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自治区医院、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认真按照卫生厅统一安排,组织实施人员培训,接受基层产儿科和妇幼保健技术人员临床进修,开展技术指导。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年度内至少开展1次妇幼卫生监测项目技术培训,至少开展两次妇幼卫生监测项目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落实孕产妇死亡评审和危重孕产妇病历评审、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七、执行时间
项目活动于2010年内完成。
附表:1.全区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旗县市区名单
2.2009年妇幼卫生项目资金分配总表
3.2009“降消”项目资金分配表
4.2009年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项目资金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