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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印发《安吉县助理卫生系列监督员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告
来源:安吉县卫生局 更新:2014/3/7 字体:

安卫〔2013〕186号

县卫生监督所、各乡镇卫生院:

现将《安吉县助理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卫生局

  2013年12月2日

安吉县助理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健全卫生监督网络,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助理卫生监督员的设置:

1、设置标准:各镇助理卫生监督员按辖区内服www.med126.com/kuaiji/务人口的0.5/万(外来流动人口暂按50%计算)设置,实行定岗定位,逐年到位,动态管理。

2、设置对象: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2万辖区常住人口设立1名助理卫生监督员的标准设置,流动人口和管理相对人较多的地方,根据需求适当增加。设置数见附件1。

第三条  助理卫生监督员基本条件:

1、助理卫生监督员要求在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一年以上,身体健康,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已取得执业助理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2、熟悉基本的卫生法律法规、掌握本职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恪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4、经县卫生局统一培训考试合格。

第四条  助理卫生监督员由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荐并填报《安吉县助理监督员申报表》(见附件2),由县卫生局审核,经考试合格后聘任;助理卫生监督员一经聘任由县卫生局发给助理卫生监督员证件,聘任期一般为2年;助理卫生监督员凭证上岗,每年验审一次。

第五条  助理卫生监督员实行区域管辖责任制,必须遵守卫生监督员各项纪律,其日常管理由所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县卫生监督所及其分所负责对全县助理卫生监督员的业务管理、培训指导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助理卫生监督员在县卫生监督所及其分所的业务指导下按照《卫生监督协管制度》(见附件3)要求,开展辖区范围内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掌握辖区内公共场所、学校、饮用水和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企业等管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并建立管理相对人卫生监督协管台帐。

2、开展日常性卫生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学校、农村集中式供水、医疗机构等单位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和指导,督促职业危害单位开展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体检复查对象进行复检,发现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及时上报辖区分所,并协助查处。

3、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含换证和变更)前一次性告知;承担辖区内1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前的现场审查,要求在接到申请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分所审批。协助、参与县卫生监督所、分所对辖区内其它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现场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督促申请人落实整改。

4、承担辖区内卫生许可证的换证和复核(量化分级C级单位)工作,组织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督促经营单位调离患有禁忌症状的从业人员。

5、开展“非法行医”每季度巡查工作,即时报告辖区内非法行医信息和非法采供血信息,并配合县所开展非法行医现场查处工作;开展对服务中心(服务站)依法执业、医疗废物、消毒管理、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卫生监督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并改正存在的问题。

6、及时上报辖区内重大违法案件、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并协助县卫生监督所调查处理。协助调查处理各类社会投诉、举报;协助开展重大活动、节庆假日公共卫生保障工作。

7、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负责对辖区内社区责任医生、公共卫生联络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督促社区责任医生、公共卫生联络员完成公共卫住院医师生服务项目工作中的卫生监督协管任务;及时收集、上报辖区内卫生监督协管相关工作报表和信息,规范建立辖区各类协管台帐和档案。

8、完成当地政府、县卫生局、县卫生监督所及其分所交付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第七条  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卫生监督协管具体要求,对助理卫生监督员协管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助理卫生监督员有下列情行之一者,由县卫生局撤免其助理卫生监督员资格:

1、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2、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3、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

4、其他不宜担任助理卫生监督员的情况。

第九条  助理卫生监督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卫生局解聘:

1、符合退休条件的助理卫生监督员;

2、调离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岗位的;

3、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任务的。

第十条  助理卫生监督员的聘任和解聘实行备案制,聘免的助理卫生监督员及时向市级卫生局备案。撤免或解聘的助理卫生监督员,须及时上缴助理卫生监督员证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安吉县助理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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