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替母维权
有这样的庸医和医疗鉴定"专家"人民还有生命权、健康权吗?------一个医生儿子的替母维权之路(实录)
卫生局投诉(略)
法院起诉:
医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患方(原告)陈述(向医鉴办)
患者: 刘 某(原告)女、73岁、身高1.5米、体重40公斤
既往:体健、常有湿热,无
高血压史
病情:患者因食燥热食物上火,于2005年3月28日晚10时左右出现流鼻血,经自行后脑勺用冷水拍击后停止。次晨(29日上午)到被告处看中医、想清一下肺热,经诊断为"肺热"开药二付,约当日11时开始服用。
服药后情况:当时无明显不适,但次日(30日)晚2时左右一付药尚未服完;原本巳停止的鼻血又开始流出、且越来越凶,再用原来的方法加滴鼻净巳无济于事。后经"120"急送市二医院急诊科抢救、填塞也不能满意止血;医生的摄子所触之处就出血不止。随着患者及家属的紧张,患者血压升高至收缩压200左右、舒张压100左右,因出血难止,于次晨(31日)被迫入院救治。(差点命丧黄泉!至今为官司扰心而
失眠血压忽高忽低。)
被告处方所载:出鼻血多、舌红、苔黄。
银花20g
连翘20g虫退10g辛荑20g
苍耳子20g
白茅根30g
白芨20g
仙鹤草20g
侧柏叶20g
藕节30g
甘草5g怀
牛膝30g
丹皮20g
山药20g
枣皮20g
女贞子20g
旱莲草20g核
桃仁3个引(约30--40g)
据以上事实不难看出;原本一个简单的肺热、轻微
鼻出血,而且巳自己用简单的方法止住后,再用清肺热止血的中药本应万无一失;绝不会再出血!更不会大出血至专业医师都不能满意止血!被迫入院救治!如果了说被告(医方)的治疗无过错的话;就绝不会出现前述严重情况。
可以上事实又是怎样发生的呢?根本原因在于:
1、被告用热药,使清热药效力下降起不到清热作用,甚至加重热邪迫血妄行--出血!尤其是用了专燥肺热的
核桃仁、枣皮、苍耳、辛荑。其中药典明载有:
苍耳子有毒能使肺鼻充血,而加重鼻出血!辛荑在药典中明确载有:
阴虚火旺者忌服!药典规定最大用量:苍耳子15g、辛荑9g,被告却将有毒、忌用之药在本应减少用量的对象方中超大量用至苍耳子20g、辛荑20g(违反了中医热病凉治的原则及药典规定)
2、鼻出血已停止,是因为病人出血的局部产生了滞、瘀、阻、塞的情况;瘀而阻塞、塞则不流!所以出血停止。而被告却对出血病人使用了超大剂量的活血药(与止血作用相反的药)牛膝30g丹皮20g(药典最大用牛膝15g丹皮9g)从而解除了巳产生的滞、瘀、阻、塞的止血基础;使鼻血重新恢复畅流、不能止住!(专业医典载有:牛膝、丹皮有止血作用;但明确载有生用破血化瘀、入止血剂应用炒炭,即牛膝炭、丹皮炭,可被告用的是生品,只能活血不能止血;被告违反了牛膝、丹皮的使用原则;也违反了出血应止血的治疗原则!)
3、对出血症可培土抑木、不可补肝克脾(如用枣皮、
核桃仁)加重
脾不统血--出血!(因为脾属土、功能有统摄血液不外流到血管外去,肝属木、木要克土;即肝要克脾,如果补肝肝更旺,更克脾,脾伤更不能统摄血液!结果只能是--出血!)
4、清肺热止鼻血治上焦病的药中误用了能引诸药下行的牛膝后,诸药都不能到达上焦去起治疗作用;(本来能到上焦的正是
白茅根、白芨、仙鹤草、侧柏叶、旱莲草、
藕节等轻浮的止血药!)起不到治疗作用,其它的作用就更加凸现了。(怀牛膝在药典中明确载有:上焦药中勿入!被告违反了)
5、据药理研究:牛膝能产生溶血(即红细胞破坏),牛膝早期能使血压降低、恢复后反使血压一度升高;这就是平时血压不高的原告,再次出血时血压也高的原因所在!
6、原告本无明显的弦脉、肝热肝风等高血压的症状;经被告误用燥肝热之枣皮、核桃仁;能不产生肝热肝风吗?所以被告的药方显效时大出血、高血压(肝热肝风)就出现了!
因此;原告的再次鼻出血等严重情况与被告的治疗过错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请参见多家院、校,众多专家在事前、不征对任何人、在不加任何人为因素、更有证据性的论述:成都中医学院、中医附院合编、四川人民出版社75年版《内
儿科学》第104--106页;成都中医学院中药方剂教研组编、人民卫生出版社75年版《中医治法与方剂》第5、22、23页;北京中医医院、北京中医学校合编、北京人民出版社75年版《实用中医学》第427、428、291、292、430、455页;原
安徽中医学院编、安徽医学院修订、安徽人民出版社74年版《中医临床手册》第300、257、290、280页;江苏新医学院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86年版《中药大辞典》第417--420、1127--1130、189--191、1544--1546页所载中医、中药的论述,早巳说明了被告的治疗错误!不可否认!除非你改写中医学;推翻上述专业医典!
被告如不能推翻上述专业医典及原告指出的过错,自证无过就应承担侵权责任!(后附方剂剖析请明鉴!)
代理人(原告之子):
2005年10月 日
成都市医学会鉴定(关键条文实录)
八、分折意见
根据鉴定资料,医患双方现场陈述,专家提问、现场查体,经讨论合议后,专家一致认为:
1、针对患者症状,医方以清热凉血、收敛止血的治法符合中医治疗原则性。
2、怀牛膝、丹皮广泛用之于各种出血(包括衄血),
山茱萸(枣皮)也可用于收敛止血,以上药物符合本病证的治疗法则。
3、核桃仁作为本方(患者提供的中药处方)中引药欠妥,但在该方中配伍不至于造成再次出血。
4、医方诊病时存在未完善相关检查、无病历记载的缺陷,处方用药也显杂乱,但上述不足与患者第二次出血无因果关系。
九、结论
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等),本例不属医疗事故。
(实录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导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 在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条文实录完)
庸医不识专业医典不足为奇!医鉴专家也不知吗?不知也吧!患方提供了专业医典摘录,并指出录至X书X页,您也应看一下、验证一下,对患者负责、对自己负责吧!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鉴定呢?作出如此鉴定的"专家";将你告上法庭如何?你们能自证无过吗?庸医无知算过失,专家们该算什么?(再深一层的问题让人们去猜想,让"专家"去悟吧!)
是人都有父母、都有年老体弱,经不起折腾时,碰上这样的医生及鉴定"专家"人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还有保障吗?!目前此案正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中,敬请关注。为我们(包括正义的律师、法官、医学、新闻工作者)共同的生命权、健康权呼吁吧!让庸医和社会丑恶现象尽量少一些吧!
您看了此案的介绍后有计么想对我说,本人的电话:028-80924942黄先生;如果想对"医鉴专家"说,成都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会)的公开电话是:028-86531441。欢迎转发、转载、采访。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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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梁知行 at 2007/1/9 12:32:
医方诊病时存在未完善相关检查、无病历记载的缺陷,处方用药也显杂乱,但上述不足与患者第二次出血无因果关系。 ...
这话说得也太不负责任了吧!
中医本就是以辨证施治为指导思想的。无病历记载怎能断定无因果关系,用药杂乱本就不是合格医生应有的行为。
现在医院的医生为避免追究责任,都不会在处方上详细写明望闻问切的详细内容,通常都是一句半句话了事。即不利于分清责任,也不利于医生自己的资料积累和经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