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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执业医师考试综合笔试试题:考前冲刺模拟试题及答案(二)
来源:医学全在线 更新:2008/9/11 字体:


  第41题
  试题答案:A
  第42题
  试题答案:D
  考点:
  ☆☆☆☆☆考点11:硬膜外血肿;
  1.形成机制
  与颅骨损伤有密切关系,骨折或颅骨的短暂变形撕破位于骨沟内的硬脑膜动脉或静脉窦引起出血,或骨折的板障出血。血液积聚于颅骨与硬脑膜之间,在硬脑膜与颅骨分离过程中,又可撕破一些小血管,使血肿更加增大。由于颅盖部的硬脑膜与颅骨附着较松,易于分离。颅底部硬脑膜与颅骨附着较紧,所以硬膜外血肿多位于颅盖部。引起颅内压增高与脑疝的出血量,可因出血速度、代偿功能、原发性脑损伤的轻重等而异。一般成人幕上20ml,幕下10ml即有可能形成脑疝,绝大多数属急性型,需手术治疗。
  出血来源包括:(1)脑膜中动脉损伤;(2)矢状窦损伤;(3)板障静脉出血;(4)脑膜前动脉损伤;(5)横窦损伤
  2.临床表现与诊断
  (1)外伤史:局部有伤痕、颅骨X线片有骨折,尤其是骨折线跨过脑膜中动脉或静脉窦者。
  (2)意识障碍:进行性颅内压增高引起脑疝造成意识障碍,多发生在伤后数小时至1~2天内。由于受原发伤的影响,意识障碍分三种形式。典型表现为中间清醒期。
  ①昏迷-清醒-昏迷:原发损伤轻,昏迷时间短,继发损伤缓。原发昏迷清醒后,经过一段中间清醒期后,进入继发昏迷。
  ②持续昏迷:原发损伤重,原发昏迷尚未清醒即进入继发昏迷。
  ③清醒-昏迷:原发损伤甚轻,无昏迷,直接进入继发昏迷。
  大多数患者在进入继发昏迷前,已有头痛、呕吐、烦躁不安或淡漠、嗜睡、定向不准、遗尿等表现,足以提示已进入脑疝前期。
  (3)瞳孔改变:脑疝早期动眼神经受刺激,患侧瞳孔缩小,对光反射迟钝。随着动眼神经和中脑受压,患侧瞳孔进行性散大,对光反射消失、眼睑下垂,随后对侧瞳孔散大。
  (4)锥体束征:对侧肢体进行性肌力下降、肌张力增高、腱反射亢进、病理征阳性。去大脑强直为晚期表现。
  (5)生命体征变化:血压升高、呼吸慢不平稳、脉搏减缓、体温升高。
  (6)CT表现:在颅骨内板与脑表面之间呈梭形或弓形增高密度影。
  第43题
  试题答案:E
  考点:
  ☆☆☆☆考点9:狭窄骨盆在分娩时的处理;
  原则是明确狭窄骨盆的类别和程度,了解胎位、胎儿大小、胎心率、宫缩强弱、宫颈扩张程度、破膜与否,结合年龄、产次、既往分娩史综合判断,决定分娩方式。
  1.一般处理
  安慰产妇,保证营养及水分摄入,必要时补液。监测宫缩强弱,勤听胎心及检查胎先露部下降程度。
  2.骨盆入口平面狭窄的处理
  (1)明显头盆不称:骶耻外径<16cm,骨盆入口前后径<8.5cm者,足月活胎不能入盆,不能经阴道分娩,应行剖宫产。
  (2)轻度头盆不称:骶耻外径16~18cm,骨盆入口前后径8.5~9.5cm,足月<3000g,胎心率正常,应试产。出现宫缩乏力,胎膜未破者在宫口扩张3cm时行人工破膜。破膜后宫缩较强,产程进展顺利,多能经阴道分娩。若试产2~4小时,胎头仍不入盆,或伴胎儿窘迫征象,应及时剖宫产。胎膜已破,为了减少感染,应适当缩短试产时间。
  3.中骨盆及骨盆出口平面狭窄的处理
  (1)中骨盆平面狭窄:胎头俯屈及内旋转受阻,易发生持续性枕横位或枕后位。若宫口开全,胎头双顶径达坐骨棘水平或更低,可经阴道助产。若胎头双顶径未达坐骨棘水平,或出现胎儿窘迫征象,应剖宫产。
  (2)骨盆出口平面狭窄:不应进行试产。常用出口横径与出口后矢状径之和估计出口大小。两者之和>15cm,可多经阴道分娩;两者之和在13~15cm时,多需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两者之和<13cm,足月活胎不能经阴道分娩,应行剖宫产。
  4.骨盆三个平面均狭窄的处理
  主要是均小骨盆。估计胎儿不大,头盆相称,可以试产。若胎儿较大,明显头盆不称,胎儿不能通过产道,应尽早剖宫产。
  5.畸形骨盆的处理
  畸形严重、头盆不称明显者,应及时剖宫产。
  第44题
  试题答案:C
  考点:
  ☆☆☆☆☆考点2:子宫收缩乏力的原因、临床特点和诊断;
  1.原因
  (1)头盆不称或胎位异常:胎儿先露部下降受阻,不能紧贴子宫下段及宫颈,因而不能引起反射性子宫收缩,导致继发性子宫收缩乏力。
  (2)子宫因素:子宫发育不良、子宫畸形(如双角子宫等)、子宫壁过度膨胀(如双胎、羊水过多、巨大胎儿等)、经产妇子宫肌纤维变性或子宫肌瘤等,均能引起子宫收缩乏力。
  (3)精神因素:产妇精神紧张、恐惧、进食少临产后过多消耗体力,均可导致子宫收缩乏力。
  (4)内分泌失调:妊娠晚期和临产后,参与分娩过程的主要激素分泌不足或功能不协调,如雌激素、缩宫素、前列腺素分泌不足,孕激素下降缓慢,子宫对乙酰胆碱的敏感性降低,致使子宫收缩乏力。
  (5)药物影响:临产后不适当使用镇静剂与镇痛剂,如吗啡、苯巴比妥派替啶等,使子宫收缩受到抑制。
  2.临床特点与诊断
  分为原发性和继发性两种。原发性指产程开始宫缩乏力,间歇长,产程进展慢;继发性指产程开始宫缩正常,产程进展到某阶段(多在活跃期或第二产程)宫缩转弱。宫缩乏力有两类。
  (1)协调性宫缩乏力(低张性宫缩乏力):宫缩具有正常的节律性、对称性和极性,但收缩力弱,持续时间短,间歇期长且不规律,宫缩<2次/10分钟。宫缩极期宫体不变硬,手指压宫底肌壁出现凹陷,产程处长或停滞,宫腔内张力低,对胎儿影响不大。
  (2)不协调性宫缩乏力(高张性宫缩乏力):宫缩极性倒置,宫缩时宫底部不强,中段或下段强,宫缩间歇期宫壁不能完全松弛,表现为宫缩不协调,这种宫缩不能使宫口扩张,不能使胎先露部下降,属无效宫缩。产妇自觉下腹持续疼痛,拒按,烦躁不安,脱水,电解质紊乱,肠胀气,尿潴留;出现胎儿窘迫。检查下腹有压痛,胎位触不清,胎心不规律,宫口扩张缓慢或不扩张,胎先露部下降延缓或停滞,产程延长。
  (3)产程曲线异常:宫缩乏力导致产程曲线异常,有以下8种:
  ①潜伏期延长:从规律宫缩至宫口扩张3cm称潜伏期。初产妇约需8小时,最大时限16小时,超过16小时称潜伏期延长。
  ②活跃期延长:从宫口扩张3cm至宫口开全称活跃期。初产妇约需4小时,最大时限8小时,超过8小时称活跃期延长。
  ③活跃期停滞:进入活跃期后,宫口不再扩张2小时以上。
  ④第二产程延长:初产妇超过2小时,经产妇超过1小时尚未分娩。
  ⑤第二产程停滞:第二产程达1小时胎头下降无进展。
  ⑥胎头下降延缓:活跃晚期至宫口开大9~10cm,胎头下降速度<1cm/小时。
  ⑦胎头下降停滞:胎头停留在原处不下降1小时以上。
  ⑧滞产:总产程超过24小时。
  第45题
  试题答案:C
  考点:
  ☆☆☆☆考点11:臀先露;
  1.临床分类
  根据两下肢所取的姿势分为:
  (1)单臀先露或腿直臀先露:胎儿双髋关节屈曲,双膝关节直伸,以胎臀为先露。最多见。
  (2)完全臀先露或混合臀先露:胎儿双髋关节及双膝关节均屈曲,以胎臀和双足为先露。较多见。
  (3)不完全臀先露:以一足或双足,一膝或双膝或一足一膝为先露。较少见。
  2.诊断
  (1)临床表现:胎臀不能紧贴宫颈,常发生宫缩乏力,宫颈扩张缓慢,产程延长。
  (2)腹部检查:子宫呈纵椭圆形。宫底触到圆而硬、按压有浮球感的胎头;耻骨联合上方触到不规则、软而宽的胎臀,胎心在脐左(或右)上方听得最清楚。
  (3)肛查及阴道检查:肛查触及软而不规则的胎臀或胎足、胎膝。肛查不能确定需行阴道检查。阴道检查时,了解宫颈扩张程度及有无脐带脱垂。若胎膜已破,可直接触及胎臀、外生殖器及肛门。手指放入肛门内有环状括约肌收缩感,取出手指见有胎粪。
  (4)B型超声检查:能确定臀先露类型及胎儿大小,胎头姿势。
  3.对母儿的影响
  (1)对母体的影响:容易发生胎膜早破或继发性宫缩乏力,增加产后出血和产褥染机会。宫口未开全强行牵拉,易造成宫颈撕裂,甚至延及子宫下段。
  (2)对胎儿的影响:发生胎膜早破,脐带容易脱出,脐带受压可致胎儿窘迫甚至死亡。后出胎头牵出困难,易发生新生儿窒息锁骨骨折臂丛神经损伤及颅内出血。
  4.妊娠期处理
  臀先露于妊娠30周前多能自行转为头先露,不需处理。妊娠30周后仍为臀先露应予矫正。常用方法有:1胸膝卧位每日2次,每次15分钟,连续作1周后复查;2激光照射或艾炙至阴穴每日1次,每次15~20分钟,5次为一疗程;3外倒转术用于上述矫正方法无效者,于妊娠32~34周行外倒转术。术前半小时口服硫酸舒喘灵4.8mg。
  5.分娩期处理
  分娩初期作出正确判断,决定分娩方式。
  (1)剖宫产指征
  狭窄骨盆、软产道异常、胎儿体重大于3500g、胎儿窘迫、高龄初产、有难产史、不完全臀先露等。
  (2)决定经阴道分娩的处理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①第一产程:应侧卧,不宜站立走动。不灌肠,少做肛查,避免胎膜破裂。一旦破膜立即听胎心。若胎心变慢或变快应肛查,必要时阴道检查,了解有无脐带脱垂。若有脐带脱垂,胎心尚好,宫口未开全,需立即剖宫产。若无脐带脱垂,严密观察胎心及产程进展。为使宫颈和阴道充分扩张,消毒外阴后,用“堵”外阴法。宫缩时用无菌巾以手掌堵住阴道口。让胎臀下降,待宫口及阴道充分扩张后才让胎臀娩出。
  ②第二产程:导尿排空膀胱。初产妇应作会阴侧切术。有3种分娩方式:
  1)自然分娩:胎儿娩出不作任何牵拉。极少见。
  2)臀助产术:当胎臀自然娩出至脐部后,胎肩及后出胎头由接产者协助娩出。脐部娩出后,一般应在2~3分钟娩出胎头,最长不能超过8分钟。后出胎头娩出用单叶产钳效果佳。
  3)臀牵引术:胎儿全部由接产者牵拉娩出,对胎儿损伤大不宜采用。
  ③第三产程:产程延长易并发子宫乏力性出血。胎盘娩出后,肌注缩宫素防止产后出血。行手术操作及软产道损伤应及时缝合,并给抗生素预防感染。
  第46题
  试题答案:B
  考点:
  ☆☆☆☆☆考点3:21-三体综合征的鉴别诊断;
  典型病例根据其特殊面容、皮肤纹理特点和智能低下,即可确定诊断。嵌合型患儿、新生儿或症状不典型的智能低下患儿都应作染色体核型分析鉴别。
  本病应与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鉴别,后者在出生后可有嗜睡、哭声嘶哑、喂养困难、腹胀、便秘等症状,舌大而厚,但无本症的特殊面容。可检测血清TSH,T4和染色体核型分析进行鉴别。
  第47题
  试题答案:A
  考点:
  ☆☆☆☆☆考点6:房间隔缺损的临床表现和并发症;
  房间隔缺损的症状随缺损大小而有区别,轻者可无全身症状,仅在体格检查时发现胸骨左缘第2~3肋间有收缩期杂音。大型缺损者因体循环血量减少而影响生长发育,患儿体格瘦小、乏力、多汗和活动后气促。当剧哭、肺炎或心力衰竭时可出现暂时性青紫(暂时性的肺动脉高压,出现暂时性的右向左分流所致)。体检可见心前区隆起,心尖搏动弥散,心浊音界扩大,大多数病例于胸骨左缘第2~3肋间可闻及Ⅱ~Ⅲ级收缩期杂音,呈喷射性,系右心室排血量增多,引起右心室流出道(肺动脉瓣)相对狭窄所致。肺动脉瓣区第二音亢进并固定分裂(分裂不受呼吸影响)。左向右分流量较大时,可在胸骨左缘下方听到舒张期杂音(系三尖瓣相对狭窄所致)。原发孔缺损伴二尖瓣裂者,心前区有二尖瓣关闭不会的吹风样杂音。房间隔缺损的并发症是;支气管肺炎、充血性心力衰竭、肺水肿及亚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
  第48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输注白蛋白具有良好的利尿、消肿作用,但并不能纠正低蛋白血症,反复输注还可能因增加肾脏的负担而延迟肾病缓解和增加复发机会。
  考点:
  ☆☆☆☆☆考点11:肾病综合征的治疗;
  1.一般治疗
  (1)休息:肾病综合征患儿出现严重水肿高血压时需卧床休息,一般情况下适当活动以减少血栓形成的可能,对高脂血症亦有一定作用。
  (2)饮食:不主张肾病综合征患儿长期禁盐,给予低盐(1~2g/d)饮食,优质蛋白饮食,蛋白摄入2g/(kg•d)左右,以减少尿蛋白排出,减轻肾脏负荷。注意补充高钙食物及VitD制剂及微量元素。
  (3)利尿剂应用:肾病综合征患儿尿少,水肿明显或血尿增高时可适当使用利尿剂,注意不宜长期使用,以免造成电解质紊乱,明确诊断使用激素后一般1~2周内可出现利尿效应,对于激素不敏感者及未用激素前之水肿患儿,常用利尿剂有氢氯噻噻嗪、螺内脂及呋塞米,对于水肿明显。循环容量相对不足患儿可快速静滴低分子右旋糖酐10ml/kg后静推呋塞米或给予多巴胺3~4μg/(kg•min)加呋塞米静滴后追加用呋塞米利尿,具有良好的利尿效果。注意一般情况下尽量不使用无盐白蛋白静滴消肿,以免加重肾脏操作,大量腹水患儿可采用腹水回输方法治疗。
  2.激素治疗
  (1)泼尼松中、长程疗法:①先用泼尼松每日1.5~2.0mg/kg,分3~4次服用,共4周;②若4周内尿蛋白阴转,则改为泼尼松2mg/kg,隔日早餐后顿服,继用4周,以后每2~4周减量一次,直至停药。疗程达6个月者为中程疗法,达9个月者为长程疗法。
  (2)泼尼松短程疗法:①泼尼松每日2mg/kg,分3~4次服用,共4周;②4周后不管效应如何,均改为泼尼松1.5mg/kg隔日晨顿服,共4周,全疗程共8周,然后骤然停药,短程疗法易于复发。
  (3)激素疗效的判断:①激素敏感;激素治疗后8周内尿蛋白转阴、水肿消退;②激素部分敏感;治疗后8周内水肿消退,但尿蛋白仍+~++;③激素耐药;治疗满8周,尿蛋白仍在++以上者;④激素依赖:对激素敏感,且药即缓解,但减量或停药2周内复发,恢复用量或再次用药又可缓解并重复2~3次者;⑤复发和反复;尿蛋白已转阴、停用激素4周以上,尿蛋白又≥++为复发;如在激素用药过程中出现上述变化为反复;⑥频复发和频反复指半年内复发或反复≥2次,1年内≥3次。
  (4)长期激素治疗的副作用:长期服用糖皮质激素除发生常见副作用外,尚有骨质疏松和由于生长受抑制而身材矮小。突然停药、快速减量或并发急感染等可引发肾上腺皮质危象。一旦发生应立即给予氢化可的松静脉滴注,每日5~10mg/kg。
  (5)甲基强的松龙冲击疗法:多用于难治性肾病治疗,甲基强的松龙15~30mg/(kg•d)(小于1.0g/d)溶于10%葡萄糖100~250ml中,1~2小时静滴完毕,连用3天为1疗程,必要时隔1~2周重复1个疗程,冲击完即给予泼尼松2mg/kg(最大量60mg/d)隔日服用。根据病情4周后可减退。
  3.细胞毒性药物的使用
  常和小剂量激素联合应用,治疗激素耐药,依赖等难治性肾病患儿。常用药物有:
  (1)环磷酰胺:剂量2~2.5mg/(kg•d),总疗程8~12周,累积量≤200~250mg/kg或冲击疗法,环磷酰胺8~12mg(kg•次),每日1次静滴,每半月连用2次,累积量≤150mg/kg,治疗中适当给予水化治疗,20ml/kg输液以减轻副作用。常见副作用有:性腺损害,部分患儿特别是男孩易出现,成人后表现为少精或无精不孕其他尚可能出现脱发,胃肠道反应,出血性膀胱炎及白细胞减少等。
  (2)苯丁酸氮芥:0.2mg/(kg•d),疗程6~8周(总量小于10mg/kg)副作用同环磷酰胺。
  (3)其他:尚可选用雷公藤多苷片、氮芥、硫鸟嘌呤、环孢菌素A、霉酚酸酯等。
  4.抗凝、溶栓治疗
  肾病综合征血栓形成是肾病不缓解的重要原因,也是肾病肾损伤的重要因素,故应强调抗凝溶栓治疗,常用药物有:肝素低分子肝素、潘生丁、尿激酶川芎嗪、保肾康等。
  第49题
  试题答案:C
第50题
  试题答案:D
  考点:
  第一单元 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 ☆☆☆☆☆考点3: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注解:
  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七条 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三十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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