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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办发〔2008〕75号
更新:2010/12/29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从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计划生育和卫生管理等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职称外(汉)语要求,符合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 卫生专业业务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医学 全在.线提供

    第五条  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六条  参加医学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证书。

    第七条  地(州、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的医生晋升主治(主管)医师和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县级和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一年。

    第八条  在任职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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