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地区科技成果转化,强化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行为,提高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质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评价是指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地区科技局归口管理、监督全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其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科技成果评价的组织工作。地区科技局可以根据申请科技成果评价项目情况,委托科技成果主管部门主持评价工作。
第五条:组织评价单位和主持评价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评价形式:
(一)会议评价: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项目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测产,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
(二)检测评价: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项目进行评价。
(三)函审评价: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项目做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项目,可以采用函审评价形式。
第六条:采用会议评价时,由组织评价单位或者主持评价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七人组成评价专家组。评价专家组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三分之二,评价结论必须经评价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专家通过。
第七条:采用检测评价时,由组织评价单位或者主持评价单位指定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进行检测、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评价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评价单位或者主持评价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评价专家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八条:采用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三分之二,评价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意见形成。
第九条: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一律由组织评价单位从地区专家库中遴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