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在评价工作中应当对被评价的科技项目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评价科技项目的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对被评价的科技项目进行评价,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二)要求科技项目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向科技项目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对被评价的项目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向其他专家介绍同类技术区内外发展情况;
(四)要求排除影响评价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评价单位和主持评价单位提出中止评价的要求。
(五)对被评价的项目,应本着科学、客观、准确的态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六)按规定领取专家咨询费;
(七)对评价中涉及的技术内容,须严格保守秘密;
(八)应全程参加评价会议,若因故不能出席,请尽早通知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或有关联系人。
第十二条:需要评价的科技项目,有科技项目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向其主管部门和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申请评价。
第十三条:申请科技成果评价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研究的技术内容成熟并有明显的创新性;
(二)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无名次排列异议和权 属方面的争议;
(三) 总体技术性能和指标达到国内同领域的先进水平;
(四)具有良好的应用效果。如重要科学理论已被区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宏观战略、决策观点被采纳或者应用;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产业化中,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