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组织评价单位应当收到评价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明确是否受理评价申请,并做出答复。对符合评价条件的,应当批准通知申请评价的单位。对不符合评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组织评价单位应当在确定的评价日期前一星期,将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评价任务的专家。
第十六条: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 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 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 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 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评价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评价,予以补正。
第十九条:组织评价单位应当对评价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评价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评价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评价组改正。
第二十条:经评价通过的科技成果,由地区科技局颁发《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并加盖阿克苏地区科技成果评价专用章才能生效,同时进行成果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