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科技成果评价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评价单位和申请评价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的规定归档。
第二十二条:参加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评价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评价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
第二十四条:组织评价单位和主持评价单位应严格控制评价会的规模,除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组织评价单位或者主持评价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观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评价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参加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1年12月25日地区科技局发布的《阿克苏地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