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能力。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内为下级医师、进修医师讲授专题讲座至少15次,有带教2名住院医师或进修、实习医师经历;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任职期内为下级医师、进修医师讲授专题讲座至少12次,有带教1名住院医师或进修、实习医师经历。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须完成本人组织实施的15次专题健康教育讲座。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承担本专业领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风险评估的能力,并需提供本人主持完成的疾病监测或调查报告、疫情处置方案(预案)、本专业分析评价报告5份。医疗与教学相结合的单位,须完成教学任务。
3.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或作为主要承担人完成的科研项目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效果,并编写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自治区三级医院申报人员在任职期内参与2项以上院内本专业科研课题,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4.参加自治区以上科研项目1项(限前5名,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5.获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6.在任职期内有本专业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专利证书为准)。
7.任职期内获得自治区以上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专业性奖项1项;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获得地州市以上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专业性奖项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著作、论文
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1-3项任选1项,4-5项任选1项);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1-3项中的1项。
1.任职期内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译著、合著书籍1部(编委以上,字数不低于10万字)。
2.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限前2名作者,其中2篇为第一作者);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2名作者,其中1篇为第一作者)。须在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上发表,要求字数不低于1200字)。
3.任职期内参与编写医学类专业教材1部(编委以上)。
4.任职期内参加过国家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交流会议,并有学术交流论文3篇(以论文集为准)。
5.任职期内撰写的能够体现本人专业水平的经验报告1篇,并由3名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正高级同行专家鉴定推荐。
第十条 副主任医师(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地州市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2.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研究生同等学历者,担任主治医师(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职务5年以上。
3.在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2年以上,担任主治医师(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职务5年以上。
4.在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8年以上,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2年以上,担任主治医师(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职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