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
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能独立解决并指导本专业复杂、危重病例的护理工作;定期主持召开护理病例讨论和查房,须提供经单位审核认可的,能够体现本人专业水平的5份护理病历复印件。
2.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指导能力。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内为下级护理人员、进修护理人员讲授专题讲座至少15次,有带教2名护理人员或进修、实习护理人员经历;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任职期内为下级护理人员、进修护理人员讲授专题讲座至少12次,有带教1名护理人员或进修、实习护理人员经历。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须完成本人组织实施的15次专题健康教育讲座。医疗与教学相结合的单位,须完成教学任务。
3.担任副主任护师期间,主持或作为主要承担人完成的科研项目在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效果,并编写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自治区三级医院申报人员在任职期内参与2项以上院内本专业科研课题,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4.参加自治区以上科研项目1项(限前5名,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5.获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6.在任职期内有本专业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专利证书为准)。
7.任职期内获得自治区以上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专业性奖项1项;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获得地州以上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专业性奖项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著作论文
参照主任医师(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中的著作论文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 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参照副主任医师(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中的学历、资历条件执行。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三)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能解决本专业复杂、危重病例的护理工作;定期进行护理病例讨论和查房,须提供经单位审核认可的,能够体现本人专业水平的3份护理病历复印件。
2.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指导能力。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内为下级护理人员、进修护理人员讲授专题讲座至少10次,有带教2名护理人员或进修、实习护理人员经历;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任职期内为下级护理人员、进修护理人员讲授专题讲座至少8次,有带教1名护理人员或进修、实习护理人员经历。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须完成本人组织实施的10次专题健康教育讲座。医疗与教学相结合的单位,须完成教学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