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著作论文
担任民族医(药)师职务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六条 民族药师(士)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
2.本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以上。
3.本专业中专毕业,担任民族药士职务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及工作业绩
基本熟悉本民族医药学理论,了解本民族医药学经典著作。能基本掌握常用本民族药材的采集、炮制、加工、制剂等传统技术,能指导药士业务技术工作。
第十七条 农牧区主任医师(技、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在牧业医院、县(市、区)所辖乡镇的中心卫生院、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医、技专业(不含药、护专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学历资历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副主任医(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以上,受聘副主任医师(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以上,受聘担任副主任医(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
(三)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并能应用于实际工作。
(四)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
1.有较丰富的农村卫生工作实践经验,能熟练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工作业绩显著。
2.具有在本单位指导和组织专业技术工作、培养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五)著作论文
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在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上刊发表的论文,要求字数不低于1200字。
第十八条 农牧区副主任医师(技、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在牧业医院、县(市、区)所辖乡镇的中心卫生院、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医、技专业(不含药、护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学历资历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主治(管)医(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以上,受聘担任主治(管)医(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以上,受聘担任主治(管)医(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
(三)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并能应用于实际工作。
(四)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
1.有较丰富的农村卫生工作实践经验,能熟练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工作业绩显著。
2.具有在本单位指导和组织专业技术工作、培养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3.须在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