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 |
42 |
36 |
21 |
18 |
12 |
9 |
4.5 | ||
国家级奖 |
一 |
二 |
三 |
||||||
省级奖 |
一 |
二 |
三 |
||||||
地级奖 |
一 |
二 |
三 |
3.多人合作的获奖成果、项目,应按下列比例计算合作者个人成绩:
获奖级别 个人所占成绩比例
获奖级别 |
个人所占成绩比例 | ||||||||
第1名 |
第2名 |
第3名 |
第4名 |
第5名 |
第6名 |
第7名 |
第8名 |
第9名 | |
国家级一二等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80% |
60% |
40% |
20% |
国家级三等 省、部级一二等 |
100% |
100% |
100% |
80% |
60% |
40% |
20% |
||
省、部级三等 地、厅级 |
100% |
100% |
80% |
60% |
40% |
20% |
4.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凡不具备相应学历、达不到任职年限,或专业技术工作总年限,申请破格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破一项,所需评审条件增加一倍。
第二十二条 达到破格评审条件的人员,可不受单位职务结构比例限制,但在聘任时应占用职务限额。其中,年龄45岁以下破格评审通过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资格,年龄在40岁以下破格评审通过副主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限额由省职改办专项下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国家级科技奖励系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利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级科技奖励系指:省科技功臣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科技奖励中,包括国家科技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力量设奖;省级科技奖励中,包括省科技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力量设奖。
第二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由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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