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
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和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中医管理局负责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省辖市和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我省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参与相关工作。
第四条鼓励具有医学背景人员通过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医师带徒授业。严格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管理。非传统师承方式(如参加各类中医确有专长培训班等)的学习经历及证书不适用于中医师承和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年满23周岁,身体健康,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应与指导老师签订《河南省中医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附件1),公证后由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留档,师承活动应接受当地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中医药法》实施前,经多年实践且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中医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登记的基本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并将核实后的人员名单和基本信息、印证材料等资料报省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者不得申请参加考核。
第七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自考核当年报名截止之日,下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确切,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八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九条 我省居民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者,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条 在我省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规定已取得《中医医学师承出师证》者,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在我省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规定取得《中医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者,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一条 推荐医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每年推荐参加考核人员不得超过2名,并对推荐人员信息真实性负责:
1、具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执业地点为河南省;
2、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满10年或具备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专业与被推荐者医术实践活动专业一致;
第十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执业地点在我省,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师承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4名。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十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根据不同情况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国家统一格式);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含大陆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包括《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考核推荐承诺书》(附件2)、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跟师时间自公正之日起计算;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医术专长实践所在医疗机构对报名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六)具有我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中医专业某一领域具有特长的乡村医生,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已经取得《中医师承出师证》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中医师承出师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提供师承合同和合同公证书)。
(八)已经取得《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在我省报名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经核实,虚构学习经历或实践经历,提交虚假资料的;
(三)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按规定需要停考处理的;
(四)学习或实践活动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
(五)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在我省担任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
(一)受过党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违法执业被行政部门处罚过的;
(二)发生过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三)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的;
(四)有在违规社会培训机构中授课指导经历或与其利益相关的;
(五)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