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八条 我省每年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依托全省医疗机构中医药从业人员,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临床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
(一)临床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二)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药专业;
2、具备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学工作十五年以上的药师;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三十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中医药主管部门或指定的考核机构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涉及使用中药的,应包括一名中药学考核专家。
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三十一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 在河南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可申请在河南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注册。在省外经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拟在河南行政区域内申请注册的,应经过河南省中医管理局组织或指定的考核机构考核合格后,可在我省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和我省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拟在我省区域内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同级中医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另行印发);
(二) 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与医师资格考核照片一致);
(三)医疗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国家和我省中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三十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注册程序、变更参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由县级中医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可委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承担。
(一)定期考核内容: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规范,中医基础知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知识,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置、传染病防治等,以上可选取全部内容或根据需要选取其中部分内容。
(二)定期考核机构: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可委托或指定县辖区内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或中医药学术组织承担具体考核工作,考核机构条件应符合《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第二章规定。
(三)考核方式:定期考核可采取个人述职、笔试、技能操作、患者评价等方式,具体考核方式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并提前公布。
(四)考核管理、执业记录、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监督管理参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执行,考核结果应逐级上报,并由其申请医师注册的卫生(中医)主管部门及时录入医师注册管理系统。
第四十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医师人数较少的县,可由省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集中或指定机构培训。
(一)培训内容:包括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疗纠纷(事故)预防和处理、传染病防治、急救知识;
(二)培训周期: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也可根据各地疾病流行或卫生(中医药)管理需求,增加培训次数;
(三)培训方式:培训可采取授课、实践操作、实训培训等方式进行,全年培训课时不少于24个课时(每课时45分钟);
(四)培训考核:考核成绩实行量化评分,考核内容除规定内容外还应包括考核对象出勤情况和培训纪律,具体培训考核标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专长)医师培训作为医师执业注册和定期考核的条件和依据,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内认定为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在河南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人员,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在河南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加强考核诚信建设,建立考核和执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在考核报名、审核、考核和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人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由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第四十七条港澳台人员在河南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并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可在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申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报名。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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