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报名材料审核程序:
(一)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在全县辖区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
(二)省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在全市辖区内公示无异议的上报省中医管理部门。
(三)省中医管理局对县、省辖市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各地公示信息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方式可采取官方网站、报纸、粘贴公示公告等方式。公示有异议的,需由公示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报送上级时予以书面说明。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有具体经办人签名,经办人应为办理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省中医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学习实践管理制度,衔接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报名,提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管理信息化水平,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建立审核管理制度,加强报名审核人员培训管理,实行审核结果分级责任制。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审核人员对其审核结果负责。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九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二十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和形式分为:
(一)诊断技能操作。
1. 抽取基础理论题进行作答;
2. 抽取有关专业病例进行模拟诊断和操作。
(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1.相关专业抽取中药饮片进行辨识;
2.对抽取的中药性味归经、功能主治进行作答;
3.对中药配伍禁忌、抽取的有毒药物的临床使用禁忌进行作答。
(三)医术专长陈述。
1. 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2. 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3. 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4. 有效性。
(四)现场问答。
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的诊断、鉴别诊断、辨证、治疗、选用方剂、风险控制、并发症处置等进行陈述问答。
第二十二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
(一)诊断技能操作
1. 抽取基础理论题进行作答;
2. 抽取有关专业病例进行模拟诊断和操作。
(二)外治方法操作。
使用外用药物的,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1.相关专业抽取中药饮片进行辨识;
3.对抽取的中药性味归经、功能主治进行作答;
4.对中药配伍禁忌、抽取的有毒药物的临床使用禁忌进行作答。
使用非药物治疗方法的,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1、在专业范围抽取中医非药物技术进行操作演示;
2、对抽取技能操作中并发症的处置进行演示;
3、对技能操作的使用禁忌进行作答。
(三)医术专长陈述
1. 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2. 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3. 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4. 有效性。
(四)现场问答
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的诊断、鉴别诊断、辨证、治疗、选用治疗方式、治疗过程和风险控制、并发症处置等进行陈述和实际演示,并进行问答。
第二十三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内服中药的,增加诊法技能。
增加考核时间不超过主要考核内容时间,考核程序参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抽查专业范围内疾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能力、实际操作、基础知识掌握情况、并发症处置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和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五条 考核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经全体考核专家综合评议后,由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的考核结论。通过考核合格的人员,由考核专家集体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并填写认定确认表。
第二十六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管理局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河南省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考务管理办法》由省中医管理局另行制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