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七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采取实践技能考试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评议。考核专家人数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八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考核专家应当根据参加考核者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围绕其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并根据风险点考核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
第二十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现场辨识相关中药。如外治技术中未涉及中药的可不进行现场辨识中药考核。
考核专家应当根据参加考核者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和外治技术,考核其相关基础知识、外治技术掌握情况(要求参加考核者进行口述和模拟操作),对其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
第二十一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在按照第十九条规定考核的基础上,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在按照第二十条规定考核的基础上,增加诊法技能操作考核。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本条规定的考核,其具体流程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证明医术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围绕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三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采取票决制的形式作出考核结论,考核结论为合格的,还须包含参加考核者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五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应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从《福建省中医药专家(考官)库》中抽取专业相关或相近的专家组成,主要是中医临床专家,必要时可有1-2名中药专家。
中医临床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中药学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学工作十五年以上的中药师;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八条 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但在民间举办的涉及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培训机构任教的,不得作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在福建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执业。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该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结论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申请个体行医,并按规定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或备案手续,同时办理执业注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应加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在医疗机构跟师学习、实践活动期间的管理,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医疗安全、以及广告宣传进行监督检査。
第三十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中医(专长)医师纳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并参照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定期考核规定执行,考核内容应与其执业范围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中医(专长)医师应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参加和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和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其定期考核内容之一。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中医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知识;传染病防控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医疗文书书写规范。
第三十六条 鼓励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跟师学习或自学等方式提升知识与能力。重新跟师学习实践满5年的,可再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合格的,可在原来的执业范围基础上,根据考核结论增加执业范围。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七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署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八条 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违反《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考核过程中发现参加考核者的相关知识、技能水平明显与其推荐材料所述不符的,要重点追查其推荐医师、指导老师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经查实推荐医师、指导老师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失信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指导老师、推荐医师、考核专家,取消其相应的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应的活动(即申请考核、带徒、推荐考核、执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已经取得外省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执业满五年的人员,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变更至我省执业。申请变更注册时须提交外省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执业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
已经取得外省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但注册执业不满五年的人员须参加我省组织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并考核合格方能在我省注册执业,申请考核时只需提交《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免提交指导老师意见和两名医师推荐材料)、外省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第四十二条 根据我省实际,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卫中〔2013〕74号)相应废止。
已根据闽卫中〔2013〕74号文件规定签订跟师三年的师承合同并公证,且实际已跟师学习的人员,拟参加本细则规定的考核的,可补充签订跟师学习合同,将跟师时间延长至五年,并按要求公证及备案。前后合同间形成跟师时间间隔的,若能提供相关材料(由指导老师及其所在医疗机构提供的书面证明,以及第七条规定的跟师学习证明材料)证明实际存在继续跟师学习或临床实践的,视为连续跟师学习,且该时间段可计入跟师时间。该时间段已满两年的,不需补充签订师承合同。
第四十三条 港澳台人员在福建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福建省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四条 对于具有民族医专长或特殊中医专长的人员,确因省内缺少相关或相近专业考核专家,难以组织考核的,可委托有能力并愿意承接的外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考核,或暂不受理该类人员的考核申请。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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