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巳登记注册,现直接从事 护理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能承担专科查房工作;
(二)有较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 疑难技术问题;
(三)参与护理、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的工作,开展整体 护理模式病房的工作,熟练掌握各项护理操作技术;
(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将新技术应用于 实践1项以上;
(五)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参与本科 生教学年均5学时(专科医院专业人员参与本科生教学年均2学 时),或参与规范化培训工作年均10学时以上。个别科室经认定 确实没有本科教学任务(教务处认定)或规培任务(科研处认定), 需年均指导性教学查房10次。
第二十二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并结题,且同时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4篇;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其中,统计源期刊2 篇以上);或发表SCI收录论文1篇。
2.成果奖项。获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5)。
3.应用成果。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或获得国家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等1项(排名前5)。
(二)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并在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发表SCI论文1篇。
教学成果、教学研究项目和教学论文与科研业绩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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