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药学专业临床医疗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 技术人员(所含专业具体卷照附件:《汕头大学医学院卫生系列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学科分类表》)。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
(二)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技术及设 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性能和保养维护要点。
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 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本专业部分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工作;
(三)参与组织、指导本专业的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 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并有效地用于规范技术操作及管理;
(四)根据专业发展需要,主持本专业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
(五)对下一级药学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第二十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并结题,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4篇;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其中,统计源期刊2 篇以上);或发表SCI收录论文1篇。
2.成果奖项。获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5)。
3.应用成果。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或 获得国家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等1项(排名前5)。
(二)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并在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发表SCI论文1篇。
教学成果、教学研究项目和教学论文与科研业绩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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