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妇社发〔201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90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继续实施妇幼卫生综合项目,其中包括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及国家妇幼卫生监测项目。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现将《2010年妇幼卫生综合项目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2010年妇幼卫生综合项目管理方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促进妇女儿童健康,实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目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妇幼卫生综合项目,包括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以下简称降消项目)及国家妇幼卫生监测项目。
一、项目目标
(一)降消项目。
1.孕产妇死亡率:到2010年底孕产妇死亡率以省(区、市)为单位在2001年的基础上下降55%。
2.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下降到1‰以下。
3.消毒接生率≥99%。
4.产前检查覆盖率≥95%。
5.县、乡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考核合格率≥85%。
(二)国家妇幼卫生监测项目。
1.加强各级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级妇幼卫生监测人员的“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考核合格率≥85%。
2.进一步完善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网络直报系统,以县(市、区)为单位网络直报达到100%。
3.健全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方法,完成64个国家级出生缺陷人群监测数据的分析和报告。监测县(市、区)工作合格率达到100%,开展基于乡级的出生缺陷人群监测数据网络直报工作,并全部实现数据的网络直报。
4.采用规范、统一的妇幼卫生监测工作监督指导指南,要求监测工作质量的考核评估以县(市、区)为单位优良率达到80%。
5.开发规范、统一的危重孕产妇监测工具,规范数据采集流程和报告,实现数据网络报告。要求危重孕产妇监测工作质量的考核评估以监测医院为单位优良率达到80%。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1.降消项目:覆盖中西部地区22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有的县(市)。
2.国家妇幼卫生监测项目: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的336个妇幼卫生三网监测县(市、区)以及64个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县(市、区)。
(二)项目内容。
1.降消项目。
(1)人员进修。县乡级人员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重点培训产科急救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技术操作规范以及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等。县级人员进修后作为县级师资,对乡镇卫生院人员进行日常技术指导和培训。
(2)驻县专家蹲点。蹲点专家负责监督和指导蹲点地区的项目实施工作,规范各项技术标准和操作常规,采取传、帮、带的方法,培训当地的乡村医生和妇幼保健人员。
(3)人员培训。县乡级助产人员、保健人员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产科急救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新生儿窒息复苏、儿科诊疗规范、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项目管理培训。
(4)社会动员。因地制宜制作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知识宣传画,张贴于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公共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宣教活动,提高群众妇幼保健意识。
(5)建立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和危急症抢救中心。各县(市)要建立和完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和危急症孕产妇抢救中心。村级负责高危筛查、转送高危孕产妇;乡(镇)卫生院要加强产科建设,做好平产的接生工作,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转诊指征;县级孕产妇抢救中心负责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
2.国家妇幼卫生监测项目。
(1)对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村各级监测人员及管理人员开展管理和技术培训,培训重点在危重孕产妇和出生缺陷诊断及其要求。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在监测医院开展危重孕产妇的识别、追踪和诊断,采集相关信息,提高孕产妇和儿童的疾病诊断和防治能力,提高重大出生缺陷预防、筛查、诊断、跟踪随访等专业技能水平,以及信息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跟踪随访、漏报调查的水平,保证出生缺陷监测系统连续稳定、高效运转、结果准确。
(2)进一步完善和维护妇幼卫生三网监测数据网络直报系统,完成数据迁移,完善数据接口功能,提升网络运行速度,扩展妇幼卫生监测能力。进一步开发和完善监测数据网上直报的软件平台,加强基层妇幼卫生监测的软硬件建设,不断提高监测水平和质量。
(3)在全国30个省(区、市)的64个县(市、区)开展人群出生缺陷监测,进一步完善基于村-乡-县三级数据采集和报告流程,完善多部门参与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出生婴儿随访工作。提高出生缺陷诊断能力,完成基于个案信息的网络数据报告系统,并实现以乡级为单位的数据网络报告,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出生缺陷人群监测模式,完善我国的出生缺陷监测系统。
(4)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村各级要逐级全面进行监督指导,重点加强新监测点和危重孕产妇监测内容的质量控制工作,要求对所有的新监测点和危重孕产妇监测点进行全部的查漏工作,监督指导重点检查数据的漏报、瞒报、错报等,检查出生缺陷诊断质量、危重孕产妇识别质量和各级政府对该工作补偿经费的落实等方面,提高对整个监测系统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降消项目。
(1)卫生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财政部负责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2)各项目省(区、市)、市(地)、县根据部门分工,落实项目任务,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2.国家妇幼卫生监测项目。
(1)卫生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2)各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工作组,按照各项目方案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确保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
(3)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地区的实施工作。
(二)资金安排。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90号),中央财政补助降消项目19843万元,主要用于开展人员培训、驻县专家蹲点、社会动员和健康教育等工作;补助妇幼卫生监测专项资金528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人员培训、监测、质量控制等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保障项目实施所需工作经费。
四、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工作于2011年内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降消项目。
1.各地要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安排项目进度。项目结束后,项目省(区、市)要向卫生部报送项目年度总结报告。
2.国家级对省级和县级开展不定期监督指导,各项目省(区、市)对县级督导,覆盖不低于20%的县(市)。督导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计划制订和组织管理情况、项目经费使用、人员培训、设备使用、项目宣传和健康教育、项目指标的完成情况、现场指导和专题讲座、群众反映和评价等。
3.各项目省(区、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有明细账目,不得挪作他用。卫生部和财政部将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
(二)国家妇幼卫生监测项目。
1.各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工作。各地要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加强对项目实施方案制订、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2.各项目省(区、市)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项目的组织领导与管理,落实专人责任。
3.各项目省(区、市)要加强对人员培训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培训工作结束后通过考试或考核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4.各项目省(区、市)卫生、财政部门于项目完成后向卫生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年终总结。卫生部、财政部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各项目省(区、市)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1.2010年妇幼卫生综合项目资金分配表.xls
2.2010年降消项目资金分配表.xls
3.2010年国家妇幼卫生监测项目资金分配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