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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宁夏卫生网 更新:2013/8/8 字体:

宁卫妇社〔2012〕449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财政局:

为保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顺利开展和任务落实到位,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决定对各县(市、区)2012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督导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各县(市、区)2012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以及资金落实、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导考核,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加强管理,改进工作,推动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落实。

二、考核依据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63号)

(二)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与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社)发〔2010〕277号)

(三)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卫妇社〔2010〕311号)

(四)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卫农卫〔2010〕313号)

(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卫妇社〔2011〕370号)。

(六)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1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卫妇社〔2012〕231号)。

(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三、考核对象

本次考核主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包括各市、县(区)卫生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以及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有关的单位。

四、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第三方现场考核、自治区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日常督导考核、分析审核各县(市、区)年度绩效考核报告三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三方现场考核的具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随机抽取,考核组在现场启封公布。第三方现场考核和自治区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日常督导考核主要采用听取汇报、座谈访谈、查阅资料、日常监测数据分析、问卷调查、电话随访和入户核查等方式进行。

五、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10类43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和满意度等内容。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第三方现场现场考核占 60 分、自治区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日常督导考核占30分、审核县(市、区)年度绩效考核报告占10分。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

(一)第三方现场考核

通过到各市、县(区)实地查看,全面考核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

1、组织管理: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管理和考核、信息化建设等。

2、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筹集、拨付、支出和财务管理等。

3、项目执行: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考核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

4、满意度:考核服务对象和医务人员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综合满意度。

(二)自治区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日常督导考核

1、对各县(市、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10类43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重点包括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对辖区内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业务指导、督导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情况。

2、通过汇总分析各县(市、区)各类医改监测数据和年度报表数据,掌握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情况。

(三)审核县(市、区)年度绩效考核报告

通过审核和综合分析各县(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报告,了解和掌握各地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考核工作开展情况,主要考核报告的报送及时性、内容的完整性、数据真实性等内容。

六、组织管理

(一)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公布考核结果。

(二)第三方现场考核由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委托宁夏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日常督导考核在自治区卫生厅相关业务处室指导下由自治区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精神卫生等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县(市、区)年度绩效考核报告审核由自治区卫生厅妇社处负责。

(三)第三方现场考核和自治区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日常督导考核由宁夏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分别安排并另行通知。

七、时间安排

(一)2012年12月20日以前,各市、县(区)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完成辖区内2012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结束后,由五市卫生局进行汇总,并形成年度绩效考核报告,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报送自治区卫生厅妇社处、自治区财政厅社保处,呈报时必须将辖区内各县(市、区)年度绩效考核报告和2012年度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项目及基本医疗服务完成情况表(附件2)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二)2012年12月31日以前,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所、精神卫生中心、自治区卫生厅项目资金监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日常督导考核,并分别形成考核报告,于2013年1月15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厅妇社处。

(三)2013年1月20日前,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委托宁夏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对各市、县(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现场考核,1月30日前完成现场考核报告。

八、结果应用

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将向全区各市、县(区)政府通报考核结果。自治区财政在分配 201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时,将把考核结果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联系人:自治区卫生厅妇社处马金宝(0951-5026947)

   自治区财政厅社保处饶海涛(0951-5069392)

附件:下载

1、2012年度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标体系

2、市、县(区)2012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基本医疗服务完成情况表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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