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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十二师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新疆兵团十二师卫生政务网 更新:2013/8/8 字体:
师卫发〔2011〕26号
 
各团场社政科、工交建商科,师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师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现将《农十二师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师卫生局   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师建设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农十二师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师建筑工地食堂及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保障职工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二师辖区内的建筑工地。
第二条  建筑工地食堂是指在建筑工地临时建设的专门为建筑职工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是建筑工地环境卫生及食堂卫生的卫生安全责任人,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筑工地食堂管理人员是食品卫生安全直接负责人,具体负责建立执行食品卫生责任制度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保证食堂环境、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条  师卫生局、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建筑工地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监督,对食品采购、贮存、加工过程中容易引发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环节进行重点监督。
第五条  师建设局对建筑工地食品卫生安全负有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师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师建设局定期对辖区内建筑工地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条  建筑工地的施工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第八条  建筑工地要加大卫生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建筑工人学习食品安全、环境卫生保护、防病急救等知识,也可与所在地卫生单位联系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建筑工地应张贴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相关内容的宣传画,在建筑工程外侧应悬挂有相应的卫生安全内容的横幅、标语,四周围挡墙、工地内宣传栏有定期更换的卫生宣传知识,宣传用语及内容要因地制宜,贴合实际。
第九条  建筑工地主要出入口大门处路面进行长度不少于5米的硬化处理,并保持清洁、卫生,严禁占道施工、严禁运输车辆洒漏垃圾。大门处设车辆清洗装置,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辆进行冲洗,确保车辆清洁,不得带泥驶出工地。
第十条  建筑工地的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场地规划布局合理,并要保持场容场貌整洁,物料分类堆放整齐有序,建筑垃圾、土方等集中堆放清运,裸露的场地应采取绿化措施。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第十一条  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建筑工地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桶装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抛掷。
第十二条  建筑工地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第十三条  建筑工地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及时清运出场,做到“工完场地清”。
第十四条 建筑工地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中严禁扬尘,遇到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必须辅以洒水压尘,遇到四级及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必须停止土方作业,同时作业区覆盖防尘网。建筑工地严禁焚燃各种废弃物。
第十五条  建筑工地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严禁污水横流,严禁污水直接流出工地。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道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畅通。
第十六条  仓库、工具间材料堆放整齐,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应有专门的库房,分类存放,专人负责,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  建筑工地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施工。确需要夜间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第十八条  建筑工地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间等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所用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消防要求。
第十九条  建筑工地应建立健全包括各种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的各项卫生制度,制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将生活卫生管理纳入工地管理的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  建筑工地有专人负责卫生清扫,全面清理“四害”孳生、隐藏、活动的卫生死角。办公区和生活区应采取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并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会议室内布局合理,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室内卫生整洁,无污物、污水。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地应设置急救室,配备卫生急救员,并配备常用药品及救援器材。
第二十三条  生活区应设置开水炉,配专用保温水桶,水桶加盖,加锁,防止污染。
第二十四条  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持宿舍内卫生整洁、通风;宿舍内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米,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
宿舍内设置生活用品专柜,有条件的宿舍宜设置生活用品储藏室;宿舍外宜设置鞋拖或鞋架,生活区内提供为作业人员晾晒衣物的场地。
严禁在施工的建筑物内安排人员住宿。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地应设淋浴室、更衣室和盥洗设施,淋浴室内应设置满足要求的淋浴喷头,可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盥洗设施应设置满足作业人员使用的盥洗池。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地根据条件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的大小应根据作业人员的数量设置,严禁设置旱厕,厕所地面应硬化,门窗齐全;厕所应设置专人负责清扫、消毒,化粪池及时清掏。
第三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建筑工地现场设立食堂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师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不得加工经营。 建筑工地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因实际工程需要,继续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地食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地食堂应设置在离建筑工地垃圾堆(场)、化粪池等有毒有害场所25米以外地势较高的地方,并有符合卫生要求的上水设施及污水排放设施。
(二)建筑工地食堂应当有与生产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储存等相适应的场所。灶台、操作案台周围应使用白色瓷砖等硬化材料,便于清洗、消毒。
(三)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
1.设置独立的烹调间,面积应与就餐人数相适应且不得小于25平方米。
2.设置独立专用的食品库房或专用的食品储存场所。不同性质的食品应分区域存放。储存的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应在10厘米以上。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3.食品处理区厨房地面应平整、不渗水。易潮湿场所应易于清洗、防滑,并有一定坡度,食品处理区墙壁采用浅色、不渗水材料覆涂,食品处理区有1.5米以上的墙裙,专间铺设到顶。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选用光洁、不吸水的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水蒸汽较多的场所,其天花板结构应能减少凝结水滴落。
4.应设置必要的排风设施、冷藏设施、消毒保洁设施 (就餐人员自备餐具的除外),自备餐具的,应为其提供洗碗洗手设施。
5.应设置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2米的防鼠挡板,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粮食存放台距墙和地面应大于0.2米;食堂制作间的炊具宜存放在封闭的橱柜内,刀、盆、案板等炊具应生熟分开,食品应有遮盖,遮盖物品应有正反面标识。各种佐料和副食应存放在密闭器具内,并应有标识。
6.分别设动物性食品原料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洗涤池,并有明显标识,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操作台、用具、容器分开,并有明显标识。应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第二十九条  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执行进货验收与索证制度。
(一)采购畜禽肉类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油、食醋、饮用桶装水、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食盐、酒类、调料等食品原料时,应到有行政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
(二)少量购进食品时,应向供货人索取发票等购货凭证。在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时,还应索取行政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第三十条  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加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售过程中刀、墩、案板、盆、筐、水池、抹布等工用具要严格做到生熟分开,标志明显。用具放置要有序,用后洗净,保持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二)食品在烹饪后至食用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隔顿的剩菜、剩饭要彻底回锅后再食用。一旦发现变质,不得食用。食品要烧熟煮透,易腐食品要冷藏;
(三)食品加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用容器或水箱储水的,必须加盖、加锁做好卫生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四)贮存、运输和盛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包装材料等应安全无害,不得使用非食品容器盛装食品及其原料;
(五)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
第三十一条  建筑工地食堂应禁止加工使用以下食品、物品:
(一)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
(二)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三)禁止食用未烧熟煮透的豆角、豆浆等食品;
(四)禁止加工和提供凉拌菜;
(五)禁止购买、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六)食品库房内严禁存放灭鼠药、杀虫剂、防冻剂(如亚硝酸钠)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与食品加工无关的杂物。
(七)禁止采购无证商贩经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八)禁止加工与经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十二条  食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体验合格证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依法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眼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应立即脱离岗位,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十三条  食品从业人员应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销售食品寸,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地应当设有对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的组织机构,并设有专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且及时将各级责任人的名单、联系方式报师卫生局、建设局。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地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餐具洗消保洁、食品加工操作等制度。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地食堂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建筑施工单位应立即报告师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报告师建设局。对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或隐瞒不报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师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师建设局按照《食品安全法》、建筑行业有关规定,对建筑施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师卫生局、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师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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