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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印发《2014年中央补助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的公告
来源:山西省卫生厅 更新:2014/3/12 字体:

晋卫办疾控〔2014〕3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2014年中央补助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中央补助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财社〔2013〕146号)安排,为做好2014年全省免疫规划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常规免疫

(一)项目目标

保持并提高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和含麻疹成分疫苗(麻风疫苗、麻腮疫苗、麻腮风疫苗和麻疹疫苗)高水平的接种率。继续做好流脑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和甲肝减毒活疫苗等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工作。以乡为单位,各项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接种报告接种率达到90%以上。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项目范围:全省11市、119县(市、区)适龄儿童。

1.疫苗接种

接种单位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中预防接种程序安排,采用固定接种和入户接种形式,为适龄儿童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和含麻疹成分疫苗(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预防乙肝、结核病、脊灰、百日咳白喉伤风、麻疹、风疹、腮腺炎、流脑、乙脑、甲肝等疾病。

2.接种监测报告管理

各县(市、区)做好新生儿“两苗”入院的登记管理,重点加强超生儿和流动人口新生儿登记管理,确保应种儿童(包括辖区所有新生儿)都能得到及时免疫。严格按照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相关监测信息报告工作方案规定的免疫规划相关监测信息报告单位、报告内容、报告时限与流程进行监测报告,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每月5日前、县级疾控机构每月10日前、市级疾控机构每月15日前、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20日前上报上月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各级疾控机构对常规接种数据要及时进行分析,监测接种率变化趋势,系统收集和评价接种完成情况,分析薄弱地区和免疫空白,调整免疫策略和措施。各级每年至少进行6次以上报表总结分析和评估。报表中BCG和乙肝疫苗等的应种人数应与当月(双月、半年、一年等)的出生儿童数相符。

二、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AFP)监测

(一)项目目标

以市为单位,AFP监测系统运转敏感性和及时性指标符合《急性弛缓性麻痹监测方案》要求。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项目范围:全省11市、119县(区、市)。

1.AFP病例报告

本方案AFP病例指所有15岁以下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症状的病例和任何年龄临床诊断为脊灰的病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发现AFP病例后,城市在12小时、农村在24小时内填写AFP病例报告卡,并通过AFP病例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报告和管理,报告内容包括AFP病例个案报告卡、个案调查表、随访表等调查资料。

2.主动监测

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神经专科医院、儿童医院、传染病医院、综合性中医医院等均为AFP主动监测医院,县级疾控中心对人口集中的乡级医疗机构每旬进行AFP病例主动搜索,对交通不便以及边远乡级医疗机构也应定期开展AFP病例主动搜索。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主动监测范围。

3.病例调查

(1)个案调查及随访

县级疾控中心应每日审核辖区内AFP病例报告情况,发现AFP病例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报告信息审核并将AFP病例纳入专病管理,并在48小时内开展个案调查。调查开始后48小时内通过AFP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报告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并及时补充标本采集和病例随访等相关信息。

(2)标本采集及运送

对所有AFP病例应采集双份大便标本用于病毒分离。标本采集后要在7天内送达省级脊灰实验室。省级脊灰实验卫生资格考试网室进行病毒分离及型别鉴定,并应在分离定型后14天内将脊灰阳性分离物送达国家脊灰实验室。

(3)AFP病例专家诊断

省级AFP病例专家诊断小组定期对AFP病例进行诊断。

(4)当发生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病例、VDPV循环病例或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时,应按照《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和《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要求进行调查及处理。

4.数据分析与利用

各市疾控中心应每月定期分析AFP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反馈到县级疾控中心。反馈内容包括各项监测指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各级疾控中心要将所有AFP监测资料归档保存,并对AFP病例监测网络数据库备份保存。

三、麻疹监测

(一)项目目标

加强麻疹监测工作,提高麻疹监测系统运转水平,各项监测指标达到《全国麻疹监测方案》要求。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项目范围:全省11市、119县(市、区)。

1.病例报告

所有麻疹疑似病例(具备发热出疹,并伴有咳嗽、卡他性鼻炎或结膜炎症状之一者;或传染病责任疫情报告人怀疑为麻疹的病例)均为监测对象。传染病法定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麻疹病例或麻疹疑似病例,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要求规范报告。

2.流行病学监测

医疗机构在发现麻疹或麻疹疑似病例时,应负责采集合格血标本,及时将血标本或血清(冷藏条件下)送达辖区县级疾控机构。县级疾控机构收到标本后48小时内将血清(冷藏条件下)和标本送检表送至市级麻疹血清学实验室。发生麻疹暴发疫情时,应按相关要求采集患者标本,及时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

县级疾控机构在接到麻疹疑似病例报告后48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并将调查信息进行网络直报。

县级疾控机构和乡镇(社区)预防保健组织的专业人员定期到辖区内各医疗机构进行主动搜索,查找漏报的麻疹疑似病例。

3.实验室监测

市级疾控机构应在收到标本后3天内完成血清学检测,并按规定通过网络进行直报和反馈实验室结果。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收到鼻咽拭子等标本,应在28天内完成麻疹病毒分离,分离到的毒株应在14天内送国家麻疹实验室,完成检测后在48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和反馈实验室结果。

4.暴发疫情监测

在消除麻疹阶段,麻疹暴发定义为:以村、居委会、学校或其他集体机构为单位,在10天内发生2例及以上麻疹病例;或以乡、镇、社区、街道为单位10天内发生5例及以上麻疹病例。暴发疫情监测工作按照《全国麻疹监测方案》及卫生部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规定执行。

四、乙肝监测

为加强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的监测,提高试点监测地区乙肝病例分类诊断的准确性,了解监测地区急性乙肝发病情况,以及探讨急性乙肝发病的危险因素。

对辖区内报告的所有监测对象按照《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299-2008)进行诊断,并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上报,传染病报告卡“附卡”信息填写完整率、报告乙肝病例的ALT检测率、未能明确诊断为慢性乙肝的病例的抗-HBc IgM 1:1000检测率、对辖区内报告的现住址为本辖区的急性乙肝病例个案调查率等各项指标达到国家方案要求。

五、扩大免疫规划及信息化建设培训

(一)项目目标

不断提高全省免疫规划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提高免疫服务质量,保证相对疾病监测系统高质量进行,进一步推进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建设工作的进展,促进全省免疫规划工作稳步发展。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项目范围:全省11市。

对各级疾控机构免疫规划专业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AFP病例监测、麻疹病例监测、乙肝病例监测、流脑病例监测、乙脑病例监测、消除麻疹和控制乙肝策略等内容的培训。各市疾控机构根据省级要求选派人员参加。

六、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

(一)项目目标

规范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监测工作,调查核实AEFI发生情况和原因,以市为单位相关监测指标达到《AEFI监测方案》要求。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项目范围:全省11市119个县(市、区)。

1.AEFI报告

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疾控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等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在发现AEFI后48小时内填写个案报告卡,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www.med126.com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AEFI时,在2小时内填写个案报告卡或群体性AEFI登记表,以电话等最快方式向受种者所在地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县级疾控机构经核实后立即通过全国AEFI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各级疾控机构通过全国AEFI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测AEFI信息。

2.AEFI调查诊断

县级疾控机构接到AEFI报告后应尽快核实信息,对需要调查的AEFI,应在接报后48小时内开展调查,在调查开始后3日内初步完成个案调查表并进行网络直报,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当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AEFI调查诊断结果有争议时,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有关要求执行,在调查开始后7日内完成初步调查报告,县级疾控机构通过全国AEFI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传初步调查报告。

3.AEFI数据分析与利用

各级疾控机构对AEFI报告信息实行日审核制度,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至少每月、市、县级疾控机构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AEFI数据分析报告。对于群体性预防接种或应急接种活动,应及时分析AEFI监测信息,AEFI分析评价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同时向下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及时反馈。

4.AEFI处置

AEFI处置工作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人群免疫水平监测

(一)项目目标

了解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百日咳、破伤风等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在健康人群中的血清抗体水平。

(二)项目范围与内容

项目范围:随机选取1个市的1~2个县。

1.样本采集。项目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省疾控下发的监测方案,做好标本采集、运送和表格填写,并按方案要求完成其他相关工作。项目县<1岁、1~2岁、3~4岁、5~6岁、7~9岁、10~14岁、15~19岁、≥20岁等8个年龄组的健康人群。每组人群的样本数为40~50人,不得少于40人,每份血不得少于3ml,进行免疫抗体水平检测。

2.实验室检测。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拟定方案,并承担实验室抗体检测,监测结果分析、总结反馈。监测工作结束后,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和反馈到被监测市县。

八、脊髓灰质炎疫苗补充免疫

(一)项目目标

开展脊灰疫苗补充免疫活动的地区,以县为单位,补充免疫接种率≥98%,分年龄组接种率≥98%。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项目范围:全省11市119个县(市、区)5岁以下儿童。

1.接种前准备。各市要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对补充免疫的各项活动做出详细安排。各市疾控中心负责补充免疫活动的具体实施,加强技术指导。要利用一切可能的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动员活动。开展补充免疫前要完成对所有参与此次活动的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

2.接种实施。对矿区、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流入、流出地和聚居地、山区农村等重点地区的补充免疫活动必须有县级以上专业人员参加。各接种点应按要求对补充免疫儿童及补种儿童进行登记,各乡镇卫生院、接种点要保存补充免疫儿童名册的原始记录,同时记入接种证。

3.接种后事宜。每轮补充免疫活动完成后,应进行接种率快速评估。快速评估的重点是容易被漏种的人群和地区,如矿区、流动人口聚居地区、边远山区和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常规免疫管理欠缺的地区等。各市按照要求将分县区补充免疫数据资料、接种率快速评估资料传送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科。

九、儿童免疫接种率调查

(一)项目目标

调查全省免疫规划疫苗基础免疫及加强/复种接种率水平,督导全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实施情况。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项目范围:全省11个市。

1.儿童免疫接种率调查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开展接种率调查。调查的乡级单位要求人口数≥1万人。对于人口<1万人的乡,按照就近原则(同一县且相邻)合并成一个人口≥1万人的调查单位。采用批质量保证抽样方法(LQAS),在每个乡(镇、街道)调查2011年9月1日~2013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且在被调查县区内居住≥3个月为调查对象(不包括外籍适龄儿童)。通过查阅核对接种卡、证、询问等方法,对每位适龄儿童进行接种情况调查。

2.免疫规划工作督导

选取11个市级疾控机构、每个接种率调查的县选取县级疾控机构和1所县级综合医院,以及接种率调查所涉及的乡级接种卫生院,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询问、现场核查等方法调查了解乙肝疫苗首针及时接种、麻疹和AFP病例监测报告、AEFI监测工作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十、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的督导和评估,定期组织省级专家进行项目技术指导和培训,并完成年度总结报告。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加快项目进度,做好项目总结和评估。各级疾控机构按照各项目要求具体落实。

(二)资金安排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助免疫规划经费4386万元,全部用于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及注射器购置,免疫规划监测等经费在2014年度省级经费中安排。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省厅要求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十一、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于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二、项目督导与评估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专家组对市、县级各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完成年度总结报告。督导内容主要包括: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项目指标完成情况,开展现场技术指导等。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加强辖区各县(市、区)项目工作的督导检查,对所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追踪落实整改情况。受检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有效落实整改工作。项目终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评估结果和项目总结报送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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