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儿童入园(所)查验《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教育局,开发区卫生分局、教育分局,市妇幼保健所:
为切实保护我市儿童身心健康,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覆盖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卫生厅、教育厅《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要求,我市决定开展2012年儿童入园(所)查验《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以下简称《手册》和《检查表》)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教育局,开发区卫生分局、教育分局要加强领导,通力合作,要将查验补检列入常规工作计划,在今年秋季新生入园(所)一个月内联合组织一次督导检查,确保托幼机构查验率达95%以上,并于9月30日前分别将督查结果报送市卫生局、教育局。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和指定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入托(园)儿童进行健康体检。各被指定参与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认真负责、精心组织、选拔责任心强的医师,成立专项体检组,检查项目包括:询问既往史、过敏史、体格检查(5元/人次)、龋齿预防(5元/人次)、辅助检查(包括血红蛋白测定1元/人次、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5元/人次、采血4元/人次)等,承担体检的单位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体检项目,不得搭车收费。为新入园(所)儿童体检必须使用安徽省统一制印的《儿童入园(所)健康体检表》。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所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要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做好对托幼机构查验《手册》和《检查表》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做好对辖区体检机构的工作布置,保证各级各类托幼机构与各体检机构密切配合,顺利开展查验补检工作。各县市区保健所要负责对辖区各定点体检机构上报的资料进行汇总,上报给市妇幼保健所。
三、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履行职责,要求托幼机构指定专人(卫生保健人员)负责查验、汇总上报工作,并将查验补检纳入园(所)报名程序;并在招生报名须知中告知查验《手册》和《检查表》的要求,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文件,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在查验过程中如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者应督促其补检。
四、在儿童入托入园(所)查验《手册》和《检查表》期间,市卫生、教育局将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园(所)、体检机构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查验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儿童入园(所)健康体检表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抄送: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 省妇幼保健所
附件1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既往病史 | 1.先天性心脏病 2.癫痫 3.高热惊厥 4.哮喘 5.其他 | ||||||||||||||||||
过敏史 | 儿童家长确认签名 | ||||||||||||||||||
体格检查 | 体重 | kg | 评价 | 身长(高) | cm | 评价 | 皮肤 | ||||||||||||
眼 | 左 | 视力 | 左 | 耳 | 左 | 口腔 | 牙齿数 | ||||||||||||
右 | 右 | 右 | 龋齿数 | ||||||||||||||||
头颅 | 胸廓 | 脊柱四肢 | 咽部 | ||||||||||||||||
心肺 | 肝脾 | 外生殖器 | 其他 | ||||||||||||||||
辅助检查 | 血红蛋白(Hb)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
其他 | |||||||||||||||||||
检查结果 | 医生意见 | ||||||||||||||||||
医生签名: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月日 (检查单位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