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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职办[2000]49号)
更新:2011/6/15 字体: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职办[2000]49号)


各地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为了规范我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工作,我们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年六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即职称,下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一般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但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定、颁布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是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med126.com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并经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  我区凡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高级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颁发,中级资格证书由地市、区直厅局人事主管部门颁发,初级资格证书由县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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