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监督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事部职改部门要加强对评委会的指导、监督、检查,建立和实行监督检查制度。评审期间,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向同级评委会派出联络员参加评审工作,负责指导评审,掌握评审动态,监督评审程序,反馈评审信息,检查、核实评审结果,帮助解决评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专业技术资格的推荐、评审、认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专业技术人员申诉。
第四十三条 各级评委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规定,任意扩大评审范围对象,随意降低评审条件的评委会,由人事职改部门视具体情况,停止其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医.学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
第四十四条 各级评委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评审会议的评议、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发现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及向外泄露评议等情况,损害评审工作的,由人事职改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