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生产企业接受监督检查时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生产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2)《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变动及审批情况。
(3)企业组织机构、生产和质量主要管理人员以及生产、检验条件的变动及审批情况。
(4)药品生产企业接受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5)不合格药品被质量公报通告后的整改情况。
(6)检查机关需要审查的其他必要材料。
2.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包括药品生产许可、生产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良行为记录和投诉举报等内容。
3.生产情况变更备案规定
(1)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30日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4.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med126.com
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
☆ ☆☆☆☆考点1:机构与人员
1.机构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
2.人员
(1)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2)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①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②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③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3)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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