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职责
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的内容
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www.med126.com
3.监督检查的方式
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4.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形
(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5.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的处罚
(1)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改。
(2)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6条规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规定处理。
6.《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的情形
(1)《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
(2)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
(3)《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
(4)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7.《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9.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理
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10.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处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11.《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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