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目的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2.制定依据
《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 ☆☆☆☆考点2:处方
1.处方的定义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med126.com
2.处方药调配原则
(1)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2)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3.医师开处方的权限与要求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①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②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助理医师,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3)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4)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5)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6)医师开处方的依据。①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 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②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处方的有效期限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5.处方格式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6.处方印制要求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淡红色;急诊处方淡黄色;儿科处方淡绿色;普通处方白色。以上处方均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是何种处方。
7.处方保存
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 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保存期满后处理: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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