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年龄 母亲年龄≤15岁时,发生先兆子痫或子痫,分娩低体重儿或营养不良新生儿的危险性就增加。而当≥35岁时发生慢性高血压或严重妊高征,妊娠糖尿病,子宫肌瘤和难产的危险性增加。胎儿染色体异常的发生率由35岁的0.9%增加到43岁时的7.8%(表247-1);35岁以上的产妇应考虑行绒毛或羊水的染色体检查(参见第247节)。
产妇体重 非妊娠期体重<45kg的妇女会增加分娩足月小样儿(SGA)的危险(参见第260节)。低体重妇女如在妊娠期间体重增加不足(<7kg)也增加这一危险性,因而,SGA的发生率达到30%。相反的,肥胖产妇则增加分娩巨大儿或发生妊娠糖尿病及高血压的危险。
产妇身高 身高矮于1.52m的产妇,头盆不称,早产和胎儿宫内发育迟缓的危险性增加。
习惯性流产 在早孕时连续3次流产后,再发生流产的危险性大约为35%。既往有习惯性流产病史的产妇在中孕和晚期妊娠时易发生死胎和早产。对于此类病人,在考虑重新怀孕之前,应排除双方的染色体易位,子宫和宫颈畸形,感染,结缔组织疾病和激素异常。
既往死产和新生儿死亡 既往的不良妊娠结局史可能表明存在胎儿或父母双方细胞遗传学异常,产妇糖尿病,慢性肾血管疾病,高血压,结缔组织疾病或吸毒。对反复妊娠不良结局的妇女可测定抗心磷脂抗体和狼疮抗凝试验。应用阿司匹林对抗狼疮样疾病及围产儿死亡可有各种不同结局。
既往早产或分娩足月小样儿 既往早产次数越多,本次妊娠发生早产的可能越大。第一次妊娠分娩新生儿体重≤1.5kg的产妇,第二次妊娠发生早产的机会为50%。曾分娩过足月小样儿的产妇应注意有否高血压,肾脏疾病,体重增加不足,感染,吸烟和酗酒或吸毒。
既往分娩巨大儿 如既往分娩新生儿体重>4.5kg往往提示有糖尿病。如怀疑为糖尿病,应分别在孕10周,20周,28周时进行50g葡萄糖餐后1小时筛选试验;对血糖值异常者,应作糖耐量试验以明确诊断。
多产 有5次或5次以上妊娠者发生产时宫缩乏力或因宫缩乏力而发生产后出血的危险性增加。多次分娩发生急产或羊水栓塞的可能性也增加。多产妇中前置胎盘也较常见。
既往先兆子痫或子痫 发生过此类并发症者产后继发高血压的危险性增加,特别当病人有明显的潜在的慢性血管性疾病存在时。
既往分娩遗传性疾病或先天畸形儿 应进行必要检测(如超声,绒毛取样,抽取羊水,DNA分析等)以明确这些先天性缺陷是否存在。
遗传病家族史 家族性的智力障碍和家族性疾病会增加新生儿患此类疾病的危险。孪生也有家族性。
既往产伤 如既往有难产史或新生儿需特别监护史,而可能的原因为肩难产或产程延长,在本次妊娠的产程中手术产的危险性增加。
生殖道畸形 纵隔子宫或双角子宫会导致流产或早产。对可疑者应行宫腔镜检查或子宫输卵管碘油造影,此检查对判断宫颈松弛也有价值,宫颈松弛还可通过早孕时的连续超声检查来诊断。
子宫纤维瘤(平滑肌瘤) 多见于高龄产妇,合并肌瘤可能增加早产,难产,胎位不正,前置胎盘和习惯性流产的危险。肌瘤红色变性(肌瘤梗死所致)可在妊娠中发生,而致急腹痛。对可疑者可行宫腔镜或子宫输卵管碘油造影以明确是否合并肌瘤。肌瘤红色变性的鉴别诊断包括附件扭转或破裂和阑尾炎。红色变性的治疗主要是补液,休息和镇痛。
同种免疫性疾病 最常见的就是Rh0(D)抗原形成(参见第252节胎儿红细胞增多症和第260节新生儿溶血性贫血)。如既往曾生育过有严重贫血的婴儿,那么应同时对夫妇二人进行血型鉴定,该产妇应尽早行血型分型。目前,对于非致敏的Rh阴性的产妇和带有不典型抗体的产妇已有切实有效的治疗方法。www.med126.com
高血压 高血压无疑会增加母儿的危险性,而致母儿死亡率增高。对孕妇来说,高血压常可引起心,脑,肾的并发症,死产,胎盘早剥;对胎儿来说,则可能发生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和由妊高征而致的宫内缺氧(参见第251节)。
宫颈或阴道感染 在妊娠期,宫颈或阴道的感染可导致早产或胎膜早破。病原体包括B族链球菌,衣原体,支原体,尿道杆菌及合并细菌性阴道炎(参见第283节)。适当应用敏感的抗生素可预防胎膜早破,也可阻止早产。
肾盂肾炎 所有孕妇在早孕时都应行中段尿培养。如有症状,应重复中段尿培养。因肾盂肾炎可能导致早产和胎膜早破,所以如培养显示有细菌感染,应给予抗生素预防或减轻肾盂肾炎。在治疗后应随访中段尿培养。
发热 早孕时体温>39.5℃常并发流产,而中枢神经系统异常发生率也增高。晚期妊娠时,肾盂肾炎或羊膜炎引起的高热可致早产或胎膜早破。
急诊外科手术 妊娠期的急诊外科手术可引起早产。因妊娠期的生理变化常会掩盖病情(如阑尾炎,胆囊炎,肠梗阻等),诊断明确需手术时往往病情已较严重,故而孕妇的患病率和病死率都较高。
暴露于致畸因素 致畸的感染因素包括单纯疱疹病毒,肝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水痘病毒,梅毒,弓形虫以及柯萨奇病毒,巨细胞病毒等(参见第251节感染性疾病)。许多药物,包括酒精,苯妥英钠,叶酸拮抗剂,锂,链霉素,四环素和华法林等是致畸药物(参见第249节妊娠期用药)。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吸烟,酗酒和吸毒也是致畸因素。因而应当尽早对妊娠期用药史和感染史作详尽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