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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执业药师药剂学考试指导:抗菌药物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8/8/13 字体:

2018年执业药师药剂学指导:抗菌药物

  1.青霉素类典型不良反应:过敏反应、二重感染、青霉素脑病、吉海反应(亦称赫氏反应)。

  2.有青霉素类药物过敏史或青霉素皮肤实验阳性患者禁用青霉素类。

  3.丙磺舒阿司匹林吲哚美辛保泰松和磺胺类药可减少青霉素类的肾小管分泌而延长其血浆半衰期。青霉素类可增强华法林的抗凝作用。青霉素类与氨基糖苷类抗菌药物混合后,两者的抗菌活性明显减弱,因此两药不能置于同一容器内给药。

  4.青霉素的适应症:用于敏感细菌所致各种感染,如脓肿,菌血症肺炎和心内膜炎等。青霉素为以下感染的首选药:①溶血性链球菌感染,如咽炎、扁体炎。②肺炎链球菌感染如肺炎、中耳炎。③不产青霉素酶葡萄球菌感染。④炭疽。⑤伤风气性坏疽等梭状芽孢杆菌感染。⑥梅素。⑦钩端螺旋体病。⑧回归热。⑨白喉。⑩青霉素与氨基糖苷类药物联合用于治疗草绿色链球菌心内膜炎。

  5.头孢分代数及代表药

  分类代表药

  第一代头孢唑林头孢拉定头孢氨苄、头孢羟氨苄

  第二代头孢呋辛头孢替安头孢克洛、头孢呋辛酯、头孢丙烯

  第三代头孢噻肟头孢曲松头孢他啶头孢哌酮头孢克肟、头孢泊肟酯

  第四代头孢吡肟

  第五代头孢洛林酯、头孢托罗、头孢吡普

  6.典型不良反应:过敏反应、血液系统反应、神经系统反应、二重感染。

  7.把握围手术期合理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

  8.头孢菌素类会导致乙酰在体内蓄积,引起双硫仑样反应。应告知患者用药期间或之后5-7日禁酒,禁食含有乙醇食物以及外用乙醇。

  9.其他β内酰胺类药物分类:头霉素类、碳青霉烯类、单酰胺菌素类、氧头孢烯类、β-内酰胺酶抑制剂。

  10.典型不良反应:过敏反应,维生素K、B缺乏症以及抗生素相关性腹泻,碳青霉烯类引起中枢神经系统严重不良反应。

  11.氨基糖苷类能与细菌的30S核糖体结合,影响蛋白质合成过程的多个环节,使细菌蛋白质的合成受阻。常用的氨基糖苷类抗菌药物主要有链霉素庆大霉素妥布霉素奈替米星阿米卡星等。

  12.典型不良反应:耳毒性、肾毒性。

  13.氨基糖苷与卷曲霉素、顺铂依他尼酸呋塞米万古霉素等有肾毒性、耳毒性药联合应用,可能增加耳毒性与肾毒性。

  14.链霉素适应证:用于:(1)与其他抗结核药联合用于结合分枝杆菌所致各种结核病的初治病例,或其他敏感分枝杆菌感染。(2)单用于治疗土拉菌病(热病),或与其他抗菌药物联合用于鼠疫腹股沟肉芽肿布鲁菌病鼠咬热等的治疗。(3)与青霉素或氨苄西林联合治疗草绿色链球菌或肠球菌所致的心内膜炎。

  15.大环内酯类药能抑制50S核糖体亚基的形成,抑制细菌蛋白质的合成。本类药物在低浓度时为抑菌剂,高浓度时可有杀菌作用。红霉素易被胃酸破坏,口服吸收少,故临床一般服用其肠衣片或酯化物。第二、三代大环内酯类对酸的稳定性较高,口服吸收好,生物利用度高。泰利霉素对一代、二代大环内脂耐药菌尤其是肺炎链球菌具有较强作用。

  16.主要不良反应胃肠道反应、肝毒性、心脏毒性、耳毒性。

  17.四环素类可致二重感染、肝毒性、牙齿黄染。

  18.四环素类药过敏史者禁用。妊娠期和准备怀孕的妇女禁用。本类药可引起牙齿永久性变色,牙釉质发育不良,并抑制骨骼发育,8岁以下儿童禁用。

  19.部分四环素类使用后,患者可能在日晒时有光敏现象。建议服药后患者不要直接暴露于阳光或紫外线下,一旦皮肤有红斑则应立即停药。

  20.林可霉素类抗菌药物是治疗金黄色葡萄球菌引起的急慢性骨髓炎及关节感染的首选药。

  21.林可霉素类与麻醉性镇痛药合用,本类药的呼吸抑制作用与阿片类的中枢呼吸抑制作用可因累加现象而有导致呼吸抑制延长或引起呼吸麻痹(呼吸暂停)的可能。与抗肌无力药合用时将导致后者对骨骼肌的效果减弱,合用时抗肌无力药剂量应加大。

  22.多肽类药抗菌谱窄,抗菌活性强,属于杀菌剂,并具有不同程度的肾毒性,主要适用于对其敏感的多重耐药菌所致的重症感染。

  23.分类及代表药

  抗菌药分类代表药

  糖肽类抗菌药物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

  多肽类抗菌药杆菌肽和多粘菌素

  24.典型不良反应:1)糖肽类:肾毒性、耳毒性、红颈综合征或红人综合症、过敏反应、抗生素相关性腹泻。2)多黏菌素类药:剂量过大或疗程过长时,对肾脏有一定损害。

  25.用药过程中应警惕耳毒性、肾毒性及“红人综合征”。

  26.酰胺醇类药主要为抑菌剂,作用机制为抑制细菌蛋白质的合成。氯霉素或甲砜霉素能可逆的与细菌70S核糖体中较大的50S亚基结合,阻断肽链的形成,蛋白质合成被抑制而致细菌死亡。

  27.罕见对骨髓造血功能抑制;溶血性贫血(发生在某些先天性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不足者),长程治疗者可诱发出血倾向。早产儿或新生儿大剂量应用,可引起致死性的“灰婴综合征”。

  28.酰胺醇类药可使乙内酰脲类抗癫痫药作用或毒性增加,故合用时须减少剂量。与维生素B6合用时,后者剂量适当增加。不宜与维生素B12同用。本类药与某些骨髓抑制剂合用,可增强骨髓抑制作用。同时进行放射治疗时,亦可增强骨髓抑制作用,须调整骨髓抑制剂或放射治疗的剂量。

  29.氟喹诺酮类药的主要作用靶位在细菌的DNA旋转酶,从而影响DNA的合成而致细菌死亡。本类药物还具有抗生素作用后效应,代表药有诺氟沙星、左氧氟沙星莫西沙星环丙沙星等。

  30.典型不良反应:可致肌痛、骨关节病损、跟腱炎症和跟腱断裂,血糖紊乱,光敏反应,精神和中枢神经系统不良反应。

  31.妊娠及哺乳期妇女、患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的患者、18岁以下的儿童禁用氟喹诺酮类。

  32.呋喃妥因的抗菌机制在于敏感菌可将其还原成能抑制乙酰辅酶A等多种酶的活性产物,进而干扰细菌代谢并损伤DNA。

  33.常见呕吐、食欲减退和腹泻;严重者可发生周围神经炎;长期服用6个月以上的患者,偶可引起间质性肺炎。

  34.甲硝唑替硝唑、奥硝唑等,同属硝基咪唑类衍生物,为治疗肠道和肠外阿米巴病、阴道滴虫病的首选药。

  35.硝基咪唑类属浓度依赖性抗菌药;甲硝唑的代谢产物可使尿液呈深红色,本类药应用期间或之后7日内禁止饮酒、服用含有乙醇的药物或食物以及外用乙醇,会导致“双硫仑样”反应。

  36.磺胺类药可与PAPB竞争二氢叶酸合成酶,阻止细菌二氢液酸的合成,继而使二氢叶酸和四氢叶酸合成减少,RNA和DNA合成受阻,最终抑制细菌生长繁殖。甲氧苄啶的作用机制为抑制细菌二氢叶酸还原酶,导致四氢叶酸生成减少,因而阻止细菌核酸合成。

  37.磺胺类常见过敏反应,光敏反应,血清病样反应,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者应用磺胺药后易发生溶血性贫血及血红蛋白尿,在新生儿和儿童中较为多见;新生儿肝功能不完善,故较容易发生高胆红素血症和新生儿黄疸,偶可发生核黄疸。

  38.甲氧苄啶对叶酸代谢的干扰可出现白细胞减少,血小板计数减少或高铁血红蛋白性贫血。

  39.磺胺类药合用碱化尿液药可增加磺胺类在碱性尿中溶解度,使排泄增多。

  40.磷霉素--对磷霉素过敏者、妊娠期妇女、5岁以下儿童禁用;利奈唑胺---过敏者禁用,高血压、类癌患者使用相关药物时。夫西地酸---过敏者禁用,妊娠期的后3个月。

  41.磷霉素与β内酰胺类合用时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包括甲氧西林耐药的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具有协同作用;与氨基糖苷类也有协同作用。夫西地酸与他汀类药联合使用可能导致血浆中两者药物浓度的显著升高,引起肌酸激酶水平升高,有引发横纹肌溶解症的风险。

  42.第一线抗结核药:异烟肼利福平及其类似物、吡嗪酰胺乙胺丁醇和链霉素;

  43.第二线抗结核药:新一代氟喹诺酮类药物(如莫西沙星、左氧氟沙星)、乙硫异烟胺、对氨基水杨酸、环丝氨酸、卷曲霉素、阿米卡星、卡那霉素等。

  44.其治疗的原则是“早期、联合、规律、全程、适量”。

  45.异烟肼选择性作用于结核分枝杆菌,异烟肼的抗菌作用机制是抑制分枝菌酸的合成。

  利福平的抗菌作用机制是特异性抑制敏感微生物的DNA依赖性RNA多聚酶,阻碍其mRNA的合成,而对人细胞的此酶则无影响。

  46.乙胺丁醇:常见视物模糊、眼痛、红绿色或视力减退、视野缩小(易发生视神经炎)、视力变化可为单侧或双侧。对氨基水杨酸钠:常见食欲减退、腹痛、腹泻。

  47.抗真菌药分类:多烯类、唑类、丙烯胺类、棘白菌素类、嘧啶类、其他。

  48.侵袭性真菌病的药物治疗原则:1)侵袭性念珠菌病:由念珠菌侵犯内脏器官所引起的感染,首选氟康唑。氟康唑耐药的念珠菌感染,或病情危重,可选用卡泊芬净、伏立康唑。2)曲霉菌病:伏立康唑为首选,也可考虑两性霉素B。3)隐球菌病:隐球菌性脑膜炎的治疗可选择静脉应用两性霉素B联合氟胞嘧啶治疗2周后,再口服氟康唑8周。4)组织胞浆菌病伊曲康唑可用于治疗免疫健全者的隐性非脑膜感染;对爆发性或严重感染,首选静脉输注两性霉素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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