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市级各医院,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完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长效机制,有效控制细菌耐药,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2〕32号)精神,我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目录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各医疗机构按本目录范围制订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目录,在选择优效、安全、经济品种的同时,应注意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品种结构,确保临床用药需求。
二、本目录是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最低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将“非限制使用级”品种提升为“限制使用级”,或将“限制使用级”品种提升为“特殊使用级”以加强管理,但不得下调抗菌药物管理级别。
三、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师抗菌药物使用权限分级管理,建立培训、考核和权限授予机制,有效控制限制级和特殊级抗菌药物使用。
(一)医疗机构应按以下原则授予抗菌药物使用权限:各级医师均具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资格。主治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具有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资格。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具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资格;无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的科室由科室主任开具处方或医嘱。
(二)医疗机构要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和调配权限。
(三)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住院病人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四)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四、医疗机构使用《目录》以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应当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使用前应当按抗菌药物品规填写《重庆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并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的监测、考评,并将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六、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联系人:况尚如、黄易,联系电话:67706877
电子邮箱:67706026@163。com
附件:重庆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重庆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
分类 | 非限制使用级 | 限制使用级 | 特殊使用级 |
对青霉素酶不稳定的青霉素类 | 青霉素 | ||
青霉素V | |||
普鲁卡因青霉素 | |||
对青霉素酶稳定的青霉素类 | 氟氯西林 | ||
广谱青霉素类 | |||
替卡西林 | |||
磺苄西林 | |||
β-内酰胺酶抑制剂 | *舒巴坦 | ||
青霉素类复方制剂(β-内酰胺酶抑制剂) |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 | 氨苄西林/舒巴坦 | |
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 |||
哌拉西林/舒巴坦 | |||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 | |||
美洛西林/舒巴坦 | |||
第一代头孢菌素类 | 头孢硫脒 | ||
头孢替唑 | |||
头孢羟氨苄 | |||
第二代头孢菌素类 | 头孢呋辛(酯) | 头孢丙烯 | |
第三(四)代头孢菌素类 | |||
头孢匹罗 | |||
头孢噻利 | |||
头孢泊肟酯 | 头孢甲肟 | ||
头孢地尼 | |||
其它β-内酰胺类 | |||
头孢西丁 | |||
拉氧头孢 | |||
法罗培南(口服) | 法罗培南(注射) | ||
碳青霉烯类 | 厄他培南 | ||
帕尼培南/倍他米隆 | |||
比阿培南 | |||
磺胺类和甲氧苄啶 | 复方磺胺甲噁唑 | ||
甲氧苄啶 | |||
联磺甲氧苄啶 | |||
磺胺甲噁唑 | |||
大环内酯类 | 阿奇霉素(注射) | ||
阿奇霉素(口服) | 地红霉素 | ||
林可酰胺类 | |||
氨基糖苷类 | |||
异帕米星 | |||
喹诺酮类 | *洛美沙星 | ||
*氟罗沙星 | |||
左氧氟沙星 | 吉米沙星 | ||
氧氟沙星 | 安妥沙星 | ||
四环素类 | 四环素 | 米诺环素 | *替加环素 |
土霉素 | |||
氯霉素类 | 氯霉素 | ||
糖肽类 | |||
*替考拉宁 | |||
多粘菌素类 | 粘菌素(口服) | *粘菌素(注射) | |
*多粘菌素B | |||
咪唑衍生物 | 奥硝唑(注射) | ||
左旋奥硝唑 | |||
奥硝唑(口服) | |||
硝基呋喃类 | |||
其它抗菌药物 | 利福昔明 | *夫西地酸 | |
*利奈唑胺 | |||
*达托霉素 | |||
抗真菌药 | 制霉菌素 | 氟康唑(注射) | 两性霉素B(注射用脂质体) |
氟康唑(口服) | 伏立康唑(口服) | *伏立康唑(注射) | |
伊曲康唑(口服液) | *伊曲康唑(注射) | ||
伊曲康唑(口服胶囊) | *卡泊芬净 | ||
两性霉素B(注射) | *米卡芬净 | ||
注:1.本目录收录123种抗菌药物品种,基本涵盖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国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重庆市基本药物目录》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只包括全身作用的抗菌药物(含抗真菌药物),不包括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和抗菌中成药;也不包括局部用抗菌药物。
3.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的,应有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会诊后决定,并作好记录。
4.本目录为2012年版,根据卫生部相关管理要求将适时进行调整。